兩高: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可定罪
發布: 2013-05-06 10:43:30 作者: 未知 來源: 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就兩高出臺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可定罪
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嚴防病死和毒死豬肉流入市場
生豬屠宰黑窩點與病死豬生產加工關系密切,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司法解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司法解釋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糾正以罰代刑和有案不立情況
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進行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年3月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目的就是要監督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縱犯罪的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上一篇:人民日報:醫美消費應回歸理性 下一篇: 康恩貝聲明:直銷模式論證中 尚未開展直銷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