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關于保健食品標簽反饋意見出來了!
發布: 2019-03-02 09:36:26 作者: 佚名 來源: 晨訊直銷邦

2019年1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該新規要求對保健食品標簽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且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
另外,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新規還規定,保健食品標簽上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并且對其包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

該征求意見稿一經發布,立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支持與反對的聲音就沒有停止過。截至昨天,該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收集工作已經截止,企業、行業、媒體對該征求意見稿有何異議呢?直銷邦對這些反饋意見進行了匯總,如下:
通知導語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修改建議:本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與此兩法規中規定的原文內容存在沖突。
理由:《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和《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的“不得涉及”在本規定中被改為“不具有”。而“不具有”與“不得涉及”的表述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具有”是一種論斷式的語言,沒有充分的理論事實依據。
第三條“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修改建議:1、建議刪除“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功能”。調整為:“保健食品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或修改為“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3、建議調整為“本產品具有XXXX的保健功能,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作用,本品不能代替藥物。”4、建議調整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作用的藥物。”5、調整為“保健食品僅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能代替藥物。”
理由:
1、參考GB16740-2014《保健食品》中的定義“保健食品: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已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本定義內容為公眾和保健食品行業所熟知,對公眾的教育已經多年,便于對保健食品進行正確引導。
2、保健功能客觀存在:所有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無一不是按照政府要求的審評程序和保健功能標準進行驗證、確認才被批準的。
3、有悖科學:保健食品的原料都是經過篩選的維生素、礦物質和營養物質。大量研究證明,這些維生素、礦物質和營養物質對疾病是有預防、緩解、輔助改善的作用的。
4、超越上位法要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不得涉及疾病預防作用”不等同于“不具有疾病預防作用”。
5、與傳統養生文化“上醫治未病”相沖突。
6、有悖于政策:國務院《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年)》以文件的形式強調“著力發展保健食品、營養強化食品、雙蛋白食物等新型營養健康食品。”
7、其他西方主要國家都沒有如此標簽警示。
8、無助于當前保健品市場存在的問題,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根據監管部門公布的違法、違規案件統計來上看,主要是普通食品及“保健品”的虛假宣傳和非法會銷、傳銷和非法行醫行為,而2018年全國保健食品抽檢合格率為98.7%,超過食品總體抽檢合格率。
9、中國消費市場會被國外“保健品”占領。
第三條“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
修改建議:1、建議修改成:“特別提醒區應當采用固定的版式、字體、顏色,但字體大小不能小于功能聲稱的標示”。2、建議刪除。
理由:
1、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不明確,對企業和政府監管都存在難度,實際可操作性差。
2、按標簽總內容和警示語內容的比例來分配面積,也不利于包裝展示面的協調性和審美設計。相關規則要求主要展示版面主要展示的是保健食品藍帽標識、產品名稱、凈含量等信息。如果30%以上的區域都作為特別提醒區,其他信息展示區域相對縮小,無法清楚明白的讓消費者看到。
3、直接參考類似煙草標識“特別提醒區”的做法并不妥,煙草包裝具有較為固定的包裝形式,容易測量和評估面積;而保健食品包裝形式多樣,有些包裝形式不具有測量評估的便利性。
4、煙草的公眾認知就是一種需要受限制使用的產品,而保健食品若不強調保健功能的話,也絕不是“類似毒品”的受限產品,兩者應該區別對待。
5、如可能,建議將此提醒內容做成字體和版式的固定格式,對字體大小明確規定“字符高度不得低于功能宣傳的文字”,類似“藍帽子”的形式,更便于實際操作。
6、目前保健食品監管部門要求用所有原料名稱命名,名稱本來就十分冗長,有的多達20-30個字,根本無法排版。
第三條“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修改建議:建議刪除。
理由:
1、主要展示版面將喪失統一判斷標準: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已經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定義,修訂后的標準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為判定版面相關要求的基礎。
2、有的產品根本無法按所有管理規則要求設計出標簽:《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第1.6 條規定保健食品名稱應標于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采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如果警示語字體不小于6.0毫米,則產品名稱的字體應更大,而產品名稱的字數太多,版面無法完全展示。
第三條“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
修改建議:建議調整為“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與產品直接接觸的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
理由:
因保健食品的規格型號多,部分產品有“玻璃瓶裝-紙盒-紙箱”等多層包裝;若不明確標識的管理應該做到哪個包裝層級,企業在執行中容易標準不統一,給不法者留有操作空間;而且有些包裝容積和表面積比較小,標識內容太多又不便于標簽的設計制作。
第四條“保健食品標簽應當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
修改建議:1、與征求意見稿中“第一條”相矛盾,建議調整。2、建議刪除“服務時段”。
理由:
1、第一條所提“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而“批準注冊證書和備案憑證”上不一定有此內容,造成本條規定與第一條內容相沖突。
2、服務時段一般在工作時間,有時還涉及到節假日、調休,不好標注。
第四條“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修改建議:1、建議修改為:“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
理由:1、“服務時段”沒有一個統一執行標準,操作性差;2、電話存在有占線的情況,接聽也有可能會漏接,一旦漏接會給“職業打假”有機可乘的機會,間接助長職業打假者的歪風邪氣。3、本條規定內容涉及生產經營的規范性內容,應該體現在“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中更為妥當。
第四條“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
修改建議:1、建議修改為: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為生產企業或銷售商或產品批準證書持有人。2、建議刪除“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
理由:1、保健食品生產存在委托生產的情況,不可能是“唯一”號碼:生產者、經營者和文號持有者各自有各自的服務信息,很難統一“投訴服務電話”;2、實際情況中,同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不同的經銷商進行銷售和服務,各經銷商都有自己的售后服務體系,各自的服務電話更能精準維護好各自的服務對象。
第五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修改建議:1、建議生效日期再延后,建議給企業至少留一年的過渡時間,如2021年1月1日。2、建議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生效。****年*月*日(發布日后一年)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理由:1、近期國家針對保健食品的標準、法規出臺比較多,需要對包裝標簽的修改頻次比較多,影響企業的生產安排和產品管理,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2、另外建議市場監管總局能夠結合GB 7718的規定、保健食品標識規定以及國家局發布的其他系列法規公告文件,盡快修訂《保健食品標識標簽管理辦法》,統一法規標準,便于企業規范實施,也便于政府監管統一執法標準。
3、這樣修改后自發布之日起產品包裝可以根據需要改版時逐步修改,避免多次改版。
4、由于現在沒有確定發布時間,所以時間定為發布日后一年比較合理,避免包材的大量浪費。
第五條“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修改建議:建議調整為“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與保健食品相關的罰則內容,不適合本規定情形的處罰,應刪除。
對于這次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各大媒體也有不同意見:
《新快報》:
誠然,就像保健品不是防病治病的“萬能藥”,警示語也不是治理保健品虛假宣傳問題的“萬能藥”,不能藥到病除。不能指望保健品的警示語一出,就立竿見影地解決問題。要整治保健品市場的虛假宣傳亂象,需要企業自律,恪守底線,需要監管持續發力,保持高壓,需要消費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費,需要綜合給藥,系統干預,但警示語提供了一個新武器,提供了一劑新藥,這劑藥本身就帶著鮮明的法律態度、監管態度,對于保健品經營者是一種震懾、警告,對于消費者是一種提示、教育,有助于規范保健品的標注、說明、宣傳行為,有助于消費者認清保健品的功能實質。給保健品標注警示語的治理思路值得肯定。
《健康報》:
在保健食品標簽上加警示語,保健食品假借藥品之名進行宣傳和推銷,就更容易被識破。相關知識也會隨之傳播,使保健食品成為一個宣傳載體。也有人擔心,煙草包裝上的“吸煙有害健康”等警示語,并沒有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保健食品標注警示語,會不會淪為一種形式。因此在標注警示語之后,有必要對實際效果展開評估,并對這一做法及時加以改進。還要看到,在保健食品上標注警示語,只是提高民眾辨別能力與防范意識的一種途徑。相關部門還應在創新宣傳形式、提高宣教效果方面多下功夫。
《新京報》:
在保健食品標簽上加標警示語,可以說提高了公眾對藥品和保健品概念、功能的辨認度。而帶著警示語的保健食品,本身就是防范濫用的一個宣傳載體。商家想要假借藥品之名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和推銷,就不會像現在這么容易“蒙混過關”。
收集意見本就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大眾,接下來,市場監管總局也將根據收集到的各方面的反饋信息,重新考量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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