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金字塔”欺詐銷售
發布: 2004-09-01 00:00:00 作者: only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陳 新 【2004-09-10 09:09:09】 | |
所謂傳銷,實質上就是國際上通稱的直銷,它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傳入中國內地的!皞麂N”這種稱呼主要流行于我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由于這種營銷方式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營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征,在中國內地盛行不久,就被從事“金字塔”欺詐活動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一般人很難辨認區分,很容易誤入歧途。 1998年4月,我國明令禁止傳銷后,無論是從事傳銷經營活動還是“金字塔”變相傳銷詐騙活動都被列為違法行為。隨著我國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力度的加大,許多人提到“傳銷”馬上便會將它與“老鼠會”、“金字塔”等詐騙活動等同起來,漸漸地廣大民眾和媒體也將二者都稱為“傳銷”,傳銷在中國內地就變成了“金字塔”、“老鼠會”欺詐活動的代名詞。 “直銷”一詞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正式的法律定義,從廣義上講直銷就是沒有中間流通環節直接銷售產品。狹義上可將其概括為:在固定零售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獨立的營銷人員通過面對面的講解和示范方式對消費者進行商品和服務的行銷。根據計酬方式的不同,直銷分為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多層次直銷就像是一臺機器,或像一個工具,守法的直銷公司可以操縱它來銷售商品,而非法的公司或組織也可以利用它來詐騙錢財。所以各國的法律對利用多層次直銷從事“金字塔”欺詐活動的違法行為均給予嚴厲打擊和制裁。 我國目前常說的變相傳銷一詞最早出現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的規定中,變相傳銷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國家禁止傳銷后一些公司依然用傳銷模式在銷售產品,但是由于法律明令禁止搞傳銷,為規避法律他們就為自己的營銷模式重新編造了稱呼,如直銷、專賣、代理、市場營銷、網絡營銷等等;二是指利用傳銷方式詐騙錢財的“金字塔”式欺詐行為。不法分子為蒙騙群眾也給自己的行為編造了一些名稱,如加盟連鎖、動力營銷、特許加盟、滾動促銷、消費聯盟等等。 金字塔欺詐行為至今仍被籠統地稱作變相傳銷。國際司法中認為,金字塔欺詐銷售是一種由操縱者策劃的所謂集資或貿易陰謀,是不法分子通過幾何倍增方式招攬人員并收取費用,從而達到斂財目的的行騙活動。由于各國名稱表述不同,這類騙局也被描述成:“連鎖信”、“滾雪球”、“鎖鏈銷售”、“推薦銷售”、“金錢游戲”、“投資摸彩”“無限連鎖鏈”等等。一般運作方式是:在操縱者誘導下參加者必須先付一筆入門費(購買商品、買會員卡、交納現金等)后才能獲得將來取得收益的機會,而所獲收益不是靠銷售產品給消費者,而是來自參加者進一步發展人員所交付的入會費。有的金字塔式欺詐中也用一些“商品”來做幌子,但這些“商品”并不具有市場價值或市場競爭力,參加者也并不是為了消費這些商品而“購買”。“金字塔”活動的參加者是根據他發展人員的數量獲得收益,因此人們就形象地將金字塔欺詐俗稱為“獵人頭”、“賣人頭”、“拉人頭”活動。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