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立法是一場特殊博弈
發布: 2005-06-02 00:00:00 作者: only 來源:

作為一種特殊的銷售業態,直銷在西方國家銷售額中大約占到2%到6%。即使如此,為了規范直銷行為,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我國商務部雖然早就啟動了相關法律的起草程序,但是,現在直銷法尚未出臺。流通監管部門的小心謹慎與直銷行業的急不可待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在政府監管部門與直銷企業的博弈中,讓我們看到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規則的深層次含義。
直銷法懸疑重重
直銷法所規范的主體絕對是“小眾”的。但是,直銷行為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所以,直銷行業必須制定法律。然而問題就在于,直銷雖然涉及到千家萬戶,但是,經營者畢竟是少數,因此,當社會公眾利益與少數經營者的利益難以調和時,或者政府缺乏監管經驗,不愿意放開市場承擔相應的風險時,相關的立法自然難產。這也就是為什么長期以來直銷立法雷聲大雨點小,相關的制度無法出臺的原因所在。
不過,直銷立法畢竟是大勢所趨,所以,即使監管部門出于慎重,不愿意草草出臺相關的規定,并不意味著中國不可能出現直銷法。有媒體報道,國務院準備率先制定直銷管理條例,爭取讓直銷行為浮出水面。
但這樣一來,直銷立法從客觀上失去了一次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機會。國務院職能部門起草的、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直銷行為規則會不會屈從于少數直銷企業的壓力,會不會在長期徘徊猶豫之后,放寬有關的限制,損害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人們還需拭目以待。
授權立法不得已而為之
立法的過程,其實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過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市場主體之間經常性地出現權利義務的動態變化。政府部門必須隨時注意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經營業態,并且提醒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完善的法律,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中國正處在一個特殊的轉型期,所以憲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有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權力。這種政府部門既有立法權又有執行權的體制安排,有利于解決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符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要求。
但是必須指出,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上。如果不能夠平衡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制定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過程中左右搖擺,不僅會損害規則本身的尊嚴,同時也會降低行政機關的威信。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修改憲法,盡快減少或者削弱政府部門的立法權。
授權立法是中國轉型期不得已的一種制度安排。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有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機關才能夠體現公眾的普遍意志,人大代表才是制定共同規則的主力軍。倘若只是為了迎合企業發展的需要,而沒有考慮到企業之外公眾的利益,那么,在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新的矛盾。
直銷立法要權衡各方利益
當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直銷行為并不普遍,直銷企業不是企業的主流,所以在考慮到其他經營者的利益,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利益,考慮到國家利益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到從事直銷行為企業的利益。如果在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從事直銷行為企業進入的門檻過高,那么,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相關企業的經營權利。這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
包括直銷行為在內的許多特殊經營業態,在我國都曾經經歷過“一擁而上———出現問題———政府一聲令下———全面禁止”的過程。在這種缺乏規則的監管模式下,經營企業的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機性。通過制定規則,實現依法監管,是執政能力提高的表現。但是,正因為我國行政機關擁有部分立法權,所以,行政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力,為某些特殊行業制定規范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盡可能地避免顧此失彼,損害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利益。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政府的執政能力就體現在類似制定規則或者執行規則的細節中。
直銷法懸疑重重
直銷法所規范的主體絕對是“小眾”的。但是,直銷行為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所以,直銷行業必須制定法律。然而問題就在于,直銷雖然涉及到千家萬戶,但是,經營者畢竟是少數,因此,當社會公眾利益與少數經營者的利益難以調和時,或者政府缺乏監管經驗,不愿意放開市場承擔相應的風險時,相關的立法自然難產。這也就是為什么長期以來直銷立法雷聲大雨點小,相關的制度無法出臺的原因所在。
不過,直銷立法畢竟是大勢所趨,所以,即使監管部門出于慎重,不愿意草草出臺相關的規定,并不意味著中國不可能出現直銷法。有媒體報道,國務院準備率先制定直銷管理條例,爭取讓直銷行為浮出水面。
但這樣一來,直銷立法從客觀上失去了一次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機會。國務院職能部門起草的、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直銷行為規則會不會屈從于少數直銷企業的壓力,會不會在長期徘徊猶豫之后,放寬有關的限制,損害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人們還需拭目以待。
授權立法不得已而為之
立法的過程,其實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過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市場主體之間經常性地出現權利義務的動態變化。政府部門必須隨時注意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經營業態,并且提醒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完善的法律,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中國正處在一個特殊的轉型期,所以憲法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有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權力。這種政府部門既有立法權又有執行權的體制安排,有利于解決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符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要求。
但是必須指出,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上。如果不能夠平衡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制定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過程中左右搖擺,不僅會損害規則本身的尊嚴,同時也會降低行政機關的威信。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修改憲法,盡快減少或者削弱政府部門的立法權。
授權立法是中國轉型期不得已的一種制度安排。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有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機關才能夠體現公眾的普遍意志,人大代表才是制定共同規則的主力軍。倘若只是為了迎合企業發展的需要,而沒有考慮到企業之外公眾的利益,那么,在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新的矛盾。
直銷立法要權衡各方利益
當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直銷行為并不普遍,直銷企業不是企業的主流,所以在考慮到其他經營者的利益,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利益,考慮到國家利益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到從事直銷行為企業的利益。如果在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從事直銷行為企業進入的門檻過高,那么,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相關企業的經營權利。這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
包括直銷行為在內的許多特殊經營業態,在我國都曾經經歷過“一擁而上———出現問題———政府一聲令下———全面禁止”的過程。在這種缺乏規則的監管模式下,經營企業的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機性。通過制定規則,實現依法監管,是執政能力提高的表現。但是,正因為我國行政機關擁有部分立法權,所以,行政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力,為某些特殊行業制定規范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盡可能地避免顧此失彼,損害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利益。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政府的執政能力就體現在類似制定規則或者執行規則的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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