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直銷操作行為應遭禁
發布: 2005-11-01 00:00:00 作者: 耕耘 來源:

直銷法規知識論壇(16)
直銷是一種在理論概念和實踐領域都異常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它的組織結構的外形看似簡單,但與其相關的經營活動卻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且這些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十分之復雜。從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品公司,進入深圳直銷其產品床墊,到1990年第一家以直銷申請注冊的公司——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再到目前直銷市場的正式開放,作為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直銷進入我國的時間雖然并不是很長,前后時間算起來也僅僅是20多年,但是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卻是巨大的。
一、直銷企業明確其操作行為的必要性
直銷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發展過程可謂是非常之艱辛,期間引起了人們大量的置疑和爭議。即使在《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頒布之后的現階段,國內的廣大民眾對于它的認識并不是很清楚。之所以出現這種褒貶不一的看法,其根源在于直銷經營中的不透明性。也就是說,人們很難看清楚直銷經營活動的真實內容和具體過程。即使在直銷業發展的過程中,政府部門規定了相應的行為規范措施,但是,直銷企業往往能夠避開這些政策法規的規定,“另辟蹊徑”地設法規避政府部門的監管。為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對于直銷企業的操作方式作出更加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
促使直銷企業從“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狀態調整到徹底“坦露真容”的經營姿態,這期間可能需要有關監管部門做大量扎實而又細致的工作。政府部門首先需要明確規定直銷經營中需要從根本上禁止的操作行為,F在來看,最重要的是要使直銷與傳銷從根本上區別開來。尤其在企業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充分體現出兩類企業的本質區別是十分關鍵的。直銷企業的組織結構形態從根本上決定了其操作行為的模式。
二、應當從根本上禁止的直銷操作行為
如果表述得更加具體一些,就是在直銷員隊伍的層次上要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不能允許多層次經營,這是確保直銷企業操作行為符合法規的前提條件。說得更加直截一點,就是不允許搞“金字塔”式的傳銷機構,和依靠“拉人頭”、收取會員費等并沒有實質產品銷售而存在的 “老鼠會”。
“金字塔”和“老鼠會” 等非法傳銷機構的存在,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惡化了整個社會的風氣,有悖于中國傳統的道德行為規范,從根本上損害了普遍民眾之間長期以來形成的相互依賴和相互信任的關系。政府對于直銷企業采取不斷發展下線直銷人員的做法,要給予堅決、有力的打擊。
具體到企業的操作行為的控制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對于企業針對直銷員的培訓和管理,作出更為強有力的指導和監督。嚴格禁止直銷企業夸大其辭的宣傳和信息發布。有些直銷企業在宣傳中,過分喧染直銷的“財富效應”,一個較有影響的跨國直銷企業在其DVD宣傳資料中,是這樣說的:“朋友,快加入我們的隊伍吧!只要你努力,明天的成功一定屬于你,站在最高領獎臺上的也一定就是你!”這顯然是誤導性、欺騙性的宣傳。事實表明,站在最高領獎臺上,也就是“塔”尖上的,只能是極個別的人而已。
三、需要認真識別的其他操作行為
有些直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其操作行為的特點并不是很明確。也有一些企業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將直銷操作行為模糊化,在合法直銷與非法傳銷之間打“擦邊球”,真可謂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對于這些日趨復雜的直銷操作行為,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提高鑒別真偽的本領,作出正確的解釋和合理的判斷。
一是關于直銷人員報酬的計算方式。這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直銷企業為了推進其業務的開展,往往設計了相當高的報酬標準,但《直銷管理條例》又規定了直銷員報酬的上限不超過30%。這樣,就有可能引起一些企業報酬策略的改變,通過變相提高直銷人員的報酬,以吸引更多的人員加入其銷售隊伍。直銷企業可能通常調高產品價格,降低產品的質量標準來間接提高直銷員的報酬比例。如果是這樣,這種價格操作行為應當被嚴厲禁止。
二是關于直銷人員行為塑造的問題。這同樣是一個敏感的問題。直銷企業的文化不同于其他類型企業的文化。于此,早就有人提出了直銷企業不是在直銷產品,而是在直銷追求事業成功的夢想。事實上,這就是直銷企業對于直銷員行為及思想的操作。非法傳銷有時表現得十分狂熱,有搞文化組織或宗教組織的嫌疑。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敖鹱炙、“老鼠會”存在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此。如果發現有這樣的動向,政府部門要果斷查處。
國家在禁止直銷企業的非法操作行為方面,應當堅持兩個基本的標準:一、科學區分直銷與非法傳銷;二、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的穩定。即使直銷企業的一些操作行為并不構成非法傳銷,但是如果對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構成了實質性的威脅和危害,那就應當被立即禁止。事實上,直銷這種產生于美國的銷售方式,在中國這片土壤上究竟能夠結出怎樣的果實,是否會“南桔北枳”?操作行為是否會發生完全變異?哪些具體的直銷行為應當被明令禁止?等等,人們只有通過冷靜地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直銷是一種在理論概念和實踐領域都異常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它的組織結構的外形看似簡單,但與其相關的經營活動卻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且這些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十分之復雜。從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品公司,進入深圳直銷其產品床墊,到1990年第一家以直銷申請注冊的公司——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再到目前直銷市場的正式開放,作為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直銷進入我國的時間雖然并不是很長,前后時間算起來也僅僅是20多年,但是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卻是巨大的。
一、直銷企業明確其操作行為的必要性
直銷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發展過程可謂是非常之艱辛,期間引起了人們大量的置疑和爭議。即使在《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頒布之后的現階段,國內的廣大民眾對于它的認識并不是很清楚。之所以出現這種褒貶不一的看法,其根源在于直銷經營中的不透明性。也就是說,人們很難看清楚直銷經營活動的真實內容和具體過程。即使在直銷業發展的過程中,政府部門規定了相應的行為規范措施,但是,直銷企業往往能夠避開這些政策法規的規定,“另辟蹊徑”地設法規避政府部門的監管。為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對于直銷企業的操作方式作出更加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
促使直銷企業從“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狀態調整到徹底“坦露真容”的經營姿態,這期間可能需要有關監管部門做大量扎實而又細致的工作。政府部門首先需要明確規定直銷經營中需要從根本上禁止的操作行為,F在來看,最重要的是要使直銷與傳銷從根本上區別開來。尤其在企業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充分體現出兩類企業的本質區別是十分關鍵的。直銷企業的組織結構形態從根本上決定了其操作行為的模式。
二、應當從根本上禁止的直銷操作行為
如果表述得更加具體一些,就是在直銷員隊伍的層次上要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不能允許多層次經營,這是確保直銷企業操作行為符合法規的前提條件。說得更加直截一點,就是不允許搞“金字塔”式的傳銷機構,和依靠“拉人頭”、收取會員費等并沒有實質產品銷售而存在的 “老鼠會”。
“金字塔”和“老鼠會” 等非法傳銷機構的存在,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惡化了整個社會的風氣,有悖于中國傳統的道德行為規范,從根本上損害了普遍民眾之間長期以來形成的相互依賴和相互信任的關系。政府對于直銷企業采取不斷發展下線直銷人員的做法,要給予堅決、有力的打擊。
具體到企業的操作行為的控制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對于企業針對直銷員的培訓和管理,作出更為強有力的指導和監督。嚴格禁止直銷企業夸大其辭的宣傳和信息發布。有些直銷企業在宣傳中,過分喧染直銷的“財富效應”,一個較有影響的跨國直銷企業在其DVD宣傳資料中,是這樣說的:“朋友,快加入我們的隊伍吧!只要你努力,明天的成功一定屬于你,站在最高領獎臺上的也一定就是你!”這顯然是誤導性、欺騙性的宣傳。事實表明,站在最高領獎臺上,也就是“塔”尖上的,只能是極個別的人而已。
三、需要認真識別的其他操作行為
有些直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其操作行為的特點并不是很明確。也有一些企業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將直銷操作行為模糊化,在合法直銷與非法傳銷之間打“擦邊球”,真可謂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對于這些日趨復雜的直銷操作行為,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提高鑒別真偽的本領,作出正確的解釋和合理的判斷。
一是關于直銷人員報酬的計算方式。這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直銷企業為了推進其業務的開展,往往設計了相當高的報酬標準,但《直銷管理條例》又規定了直銷員報酬的上限不超過30%。這樣,就有可能引起一些企業報酬策略的改變,通過變相提高直銷人員的報酬,以吸引更多的人員加入其銷售隊伍。直銷企業可能通常調高產品價格,降低產品的質量標準來間接提高直銷員的報酬比例。如果是這樣,這種價格操作行為應當被嚴厲禁止。
二是關于直銷人員行為塑造的問題。這同樣是一個敏感的問題。直銷企業的文化不同于其他類型企業的文化。于此,早就有人提出了直銷企業不是在直銷產品,而是在直銷追求事業成功的夢想。事實上,這就是直銷企業對于直銷員行為及思想的操作。非法傳銷有時表現得十分狂熱,有搞文化組織或宗教組織的嫌疑。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敖鹱炙、“老鼠會”存在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此。如果發現有這樣的動向,政府部門要果斷查處。
國家在禁止直銷企業的非法操作行為方面,應當堅持兩個基本的標準:一、科學區分直銷與非法傳銷;二、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的穩定。即使直銷企業的一些操作行為并不構成非法傳銷,但是如果對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構成了實質性的威脅和危害,那就應當被立即禁止。事實上,直銷這種產生于美國的銷售方式,在中國這片土壤上究竟能夠結出怎樣的果實,是否會“南桔北枳”?操作行為是否會發生完全變異?哪些具體的直銷行為應當被明令禁止?等等,人們只有通過冷靜地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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