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模式不可以正確運用嗎?
發布: 2006-03-01 00:00:00 作者: 獨翅難飛 來源:

在百姓眼里,傳銷就是詐騙的代名詞。一個普通的、先進的營銷模式,淪落到這樣結果,就是錯誤地設計團隊計酬獎金制度的惡果。但是,傳銷模式發明當初卻不是為了詐騙,那么,能否正確運用這個先進、普通的營銷模式呢?傳銷在中國現在已經是非法行為,但是,傳銷的思想,傳銷的倍增模式是很令人值得研究探討的課題。當然,傳銷模式中的團隊計酬、多層獎金積累雖然誘惑力極大,但那是毒酒,飲鴆止渴不可貪戀。究竟傳銷模式能否正確運用,化作原子能而不是原子彈,本人多方詢問,但始終未得到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答復。在這里,把東方直銷網的答復貼出來,請大家討論,究竟傳銷模式能否正確運用造福于企業和民眾。
張先生 | 來自:廣東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一 2005年12月12日 上午 11:15:18
您好,傳銷一定要有團隊嗎?一定要有上下線關系嗎?一定要有領導嗎?我覺得,傳銷只是普通的營銷模式,倍增原理也只是數學模型和工具,怎么運用,取決于使用者。你可以設計成老鼠會金字塔制度騙人斂財,也可以設計出企業、消費者、傳銷者三贏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為什么不設計正面的制度做好的應用呢?就象原子裂變理論,可以制造原子彈,但也可以和平利用原子能。是不能還是不為?不愿?原因是什么?
回答:
我們依然秉持“刀本無罪”的觀點,階梯制、階層制、雙軌制、混合制……,制度的本身并無好壞,不同的是有的制度比較容易被異化,也就是比較容易被不法之徒用以非法牟利。同時也有個現象和事實,那就是有個觀點是必須確立的,直銷(傳銷)都是一種銷售產品的方法和模式,其誕生是因為產品銷售、其發展是因為產品銷售,從哲學的觀點來看,“產品”是內容、“制度”是形式,應該是內容決定形式,因此一套制度設計的目標應該是“以如何更好地銷售產品”為訴求,如果是以如何吸引人來介入,同時在介入的過程中,對產品的了解和推廣反而是次要的,甚至產品僅僅成為載體,那就已經背離本質了,相信后者即是國家打擊的對象,也是為什么打擊的原因。至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問題,不僅僅是技術問題,也與“技術應用的環境”是否成熟有關系。根據中國的國情,在目前,暫時還不太適合來“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希望我們的回答對您的理解有一定幫助!
張先生 | 來自:廣東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二 2005年12月13日 下午 03:20:44
您好,是否中國環境改善了,就可以正確運用傳銷這個普通的先進營銷模式?環境不具備主要指什么?怎樣改進?誰推進改進?環境具備的標志是什么?立法和廢除法律都不是小事,尤其是《禁止傳銷條例》,不是禁止利用傳銷模式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禁止非法傳銷,而是直接禁止傳銷這個普通營銷模式。但是現在對于傳銷并不是人人說的清辯的明的事情,這樣禁止,是否否定了倍增原理正確運用?有機構正面研究實驗嗎?
回答:
您好,正如您所說,立法與廢除法律都不是小事情,《禁止傳銷條例》已經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也不會廢除。從近日政府的一些舉措來看,打擊傳銷會作為一個長期的任務堅定的執行下去。至于禁止傳銷是否合理,國家有國家的考慮,站的位置不同,思考的問題也不同。國家所考慮第一是公共安全、第二是公眾利益。因此,對于一個行業普通人士,我們認為您應該考慮的不是《禁止傳銷條例》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自己該如何選擇的問題。上海東方無店鋪行銷發展研究中心所編撰的《東方直銷大全》應該對您有所幫助,您可以先行了解一下。
張先生 | 來自:廣東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四 2005年12月15日 下午 10:09:32
您好,我覺得傳銷最開始的目的應該是建立在改變消費者身份的思維上,既是消費者又是銷售者,用自家貨賣自家貨從而夸自家貨愛自家貨。倍增原理數學模型的引入是傳銷模式的革命,獎金制度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但獎金制度是空間利潤分配方案的實質并沒有改變。只要符合按勞取酬原則,符合性價比合理原則,任你怎么變都是天使。只有違背這兩個原則才會走向邪路。這兩個條件是不能分離的,缺一無法發揮魔力。究竟能否設計出符合這兩個原則的制度呢?這是傳銷模式能否發展的根本問題!
回答:
您好,我們覺得您在看待這個問題上陷入了一個思維怪圈。我們始終認為,要真正理解國家對待直銷行業的態度,要用“跳出直銷看直銷”的方式。如果您的思維一直局限于直銷思維,很多東西您永遠看不懂。我們始終認為,對于整個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直銷是個小的不能再小的行業,國家制定一個政策,考慮的不僅僅專業因素,更多的是社會因素。希望我們的回答可以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專業內容,上海東方無店鋪行銷發展研究中心所編撰的《東方直銷大全》應該對您有所幫助,您可以先行了解一下。
張先生 | 來自:廣東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一 2005年12月19日 上午 09:11:41
您好,看了東方直銷大全目錄,看不到具體內容。在獎金制度介紹里,可以肯定地說,所有的多層次、團隊計酬方案都違背了按勞取酬原則,價格價值嚴重背離。跳出直銷看直銷,我的問題就是究竟倍增原理能否在獎金制度設計里得到正確運用,設計出符合上述兩個原則、銷售數量按倍增原理發展的制度?因為我在設計這樣的制度,覺得可以,但為什么從來就沒有人這樣思維呢?
回答:
您好,張先生。從專業的角度來講,您所有的想法都沒有錯,不過我們都懂得“因地制宜”的內涵和外延。直銷(傳銷)發展了數十年,正是因為有很多人發現、發揮并發展著這些“按勞取酬、團隊計酬及多層次”,才走到現在,因此不能說沒有人有這樣的思維。同樣,站在全球的角度來看,也并不是在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其發展都是均衡的,有的地方是政府高強度限制、有的地方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不適合、有的地方是自由開放……,這是很正常的事情。
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對任何社會行為及經濟行為都有一些以本土國情相適應和配套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同一社會行為或經濟行為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也會出現不一樣的法律法規、甚至完全相反的,這些都是很正常了。例如:在很多發達的西方國家,民間“持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在中國就是絕對不允許的;甚至小到一個家庭,“吸煙”在某些家庭是開放的,在另外一些家庭就是禁止的。
這些,不是對和錯的問題,更不是誰聰明誰笨的問題。國民有國名的義務,政府有政府的職能和考量。作為一個普通的社會公民,我們有自己的基本國民權利,不過,守法也是我們的基本義務,在“合法”的基礎上尋求高效,或盡可能地去尋求高效,才是正確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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