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公司與直銷員的法律關系
發布: 2006-05-31 00:00:00 作者: 來源:

直銷行業在中國發展了十余年,由于缺少統一的法律法規指導,一直處于無序地發展中,也沒有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此時,如果直銷公司和直銷員之間出現糾紛,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直銷員都處于弱勢,那么,如何根據已有的法律法規來公正地處理這一問題呢?
根據慣例,在國家對某行業還沒有出臺相關的特殊規定前,一切糾紛都可依據已頒布的一般規定來調整。
換言之,對于直銷公司和直銷員之間的糾紛,只要清楚這兩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就可以根據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進行整理。
直銷公司的法律定位
直銷公司,屬于公司的范疇,必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由此可見,直銷公司首先要給自己定位,不同性質的公司需要遵守不同條例的規定。
那么,是不是“管理條例”出臺后,直銷公司的設定就不受到“公司法”的約束了呢?根據國家法律通則:特殊規定需要服從一般規定,即,任何特殊規定的設立不能違背一般性規定的原則。如果出現矛盾或是沖突,一律以一般規定為審判的基本準則。因此,“公司法”里的所有規定在“管理條例”出臺之后,仍然適用于直銷公司。
直銷員的法律定位
本刊上一期曾就直銷員的屬性問題和法律定位做過簡單地解釋,作為同時擁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兩種屬性的直銷員來說,他們享有何種權利,又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作為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此條例說明,作為消費者,直銷員在自用產品方面有權不受外界任何干擾,自由選擇購買和使用任何一家直銷公司的產品。
作為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此條例說明,直銷員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必須出具相應的憑據,不能與客戶私相授受。
直銷公司與直銷員的關系
我們注意到,在過去的一些糾紛案中,直銷公司經常對直銷員采取“開除”的處罰。那么,什么是“開除”呢?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輯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2002增補版)中對“開除”的定義:機關、團隊、學校等將成員除名使退出集體。
由此可見,只有個人與集體之間是從屬關系時,上級對下級,集體對個人才構成“開除”的條件。
直銷員與直銷公司之間是否有從屬關系呢?
已透露的《直銷管理條例》(送審稿)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直銷企業應與直銷員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推銷合同。
合同中還必須包含,直銷員可能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獲得條件、計算方法、支付程序。
已透露的《直銷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禁止從事直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由此,我們可以推出三點結論:
1.直銷公司與直銷員簽訂的是推銷合同而非勞動用工合同;
2.直銷員非直銷公司的正式員工;
3.根據現有直銷公司的獎金分配制度來看,直銷員沒有享受到“勞動法”中規定的工資待遇。
因此,如果《直銷管理條例》的定案中確定這兩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肯定,直銷公司與直銷員之間只存在合作關系,即,兩者是平等互利的。那么,直銷公司要結束與直銷員之間的合作關系時,就不能使用“開除”的語術。
同時,直銷公司與直銷員一旦確定為合作關系,其合作行為就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直銷公司在與直銷員簽訂相關合作合同時,根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ㄈ⿺盗浚
。ㄋ模┵|量;
。ㄎ澹﹥r款或者報酬;
。┞男衅谙蕖⒌攸c和方式;
。ㄆ撸┻`約責任;
。ò耍┙鉀Q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作關系的責權利
合作關系中的主體,應該遵守相應的責權利。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直銷公司要解除與直銷員的關系,必須接受相關條例規定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慣例,在國家對某行業還沒有出臺相關的特殊規定前,一切糾紛都可依據已頒布的一般規定來調整。
換言之,對于直銷公司和直銷員之間的糾紛,只要清楚這兩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就可以根據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進行整理。
直銷公司的法律定位
直銷公司,屬于公司的范疇,必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由此可見,直銷公司首先要給自己定位,不同性質的公司需要遵守不同條例的規定。
那么,是不是“管理條例”出臺后,直銷公司的設定就不受到“公司法”的約束了呢?根據國家法律通則:特殊規定需要服從一般規定,即,任何特殊規定的設立不能違背一般性規定的原則。如果出現矛盾或是沖突,一律以一般規定為審判的基本準則。因此,“公司法”里的所有規定在“管理條例”出臺之后,仍然適用于直銷公司。
直銷員的法律定位
本刊上一期曾就直銷員的屬性問題和法律定位做過簡單地解釋,作為同時擁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兩種屬性的直銷員來說,他們享有何種權利,又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作為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此條例說明,作為消費者,直銷員在自用產品方面有權不受外界任何干擾,自由選擇購買和使用任何一家直銷公司的產品。
作為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此條例說明,直銷員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必須出具相應的憑據,不能與客戶私相授受。
直銷公司與直銷員的關系
我們注意到,在過去的一些糾紛案中,直銷公司經常對直銷員采取“開除”的處罰。那么,什么是“開除”呢?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輯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2002增補版)中對“開除”的定義:機關、團隊、學校等將成員除名使退出集體。
由此可見,只有個人與集體之間是從屬關系時,上級對下級,集體對個人才構成“開除”的條件。
直銷員與直銷公司之間是否有從屬關系呢?
已透露的《直銷管理條例》(送審稿)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直銷企業應與直銷員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推銷合同。
合同中還必須包含,直銷員可能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獲得條件、計算方法、支付程序。
已透露的《直銷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禁止從事直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由此,我們可以推出三點結論:
1.直銷公司與直銷員簽訂的是推銷合同而非勞動用工合同;
2.直銷員非直銷公司的正式員工;
3.根據現有直銷公司的獎金分配制度來看,直銷員沒有享受到“勞動法”中規定的工資待遇。
因此,如果《直銷管理條例》的定案中確定這兩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肯定,直銷公司與直銷員之間只存在合作關系,即,兩者是平等互利的。那么,直銷公司要結束與直銷員之間的合作關系時,就不能使用“開除”的語術。
同時,直銷公司與直銷員一旦確定為合作關系,其合作行為就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直銷公司在與直銷員簽訂相關合作合同時,根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ㄈ⿺盗浚
。ㄋ模┵|量;
。ㄎ澹﹥r款或者報酬;
。┞男衅谙蕖⒌攸c和方式;
。ㄆ撸┻`約責任;
。ò耍┙鉀Q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作關系的責權利
合作關系中的主體,應該遵守相應的責權利。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直銷公司要解除與直銷員的關系,必須接受相關條例規定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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