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直銷管理條例》第7條?
發布: 2006-07-01 00:00:00 作者: 獨翅難飛 來源:

如何理解《直銷管理條例》第7條?
今天,商務部直銷行業信息管理系統,企業有關聲明欄目下面,又增添了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和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的聲明,盡管聲明的內容大同小異,但通過企業自己公布的網站和信息,還是可以了解一些信息。
在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的公布網站,www.kaslyju.com,公司簡介下面,是這樣介紹的: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是中國中醫藥企業排頭兵天津天士力集團,與韓國直銷行業的代表企業韓國佳友集團(JU GROUP)強強聯手,共同投資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成立于2005年2月1日。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
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那么,如何理解這一條內容?
從企業簡介中可以看出,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日,雖然天津天士力集團、韓國佳友集團(JU GROUP) 可能是老企業、大企業,但合資企業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時間應該怎樣計算?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時間應該怎樣考核?合資、合作、聯營、連鎖……企業是否只要有一方經營時間長,就可以連續計算?是否可以掛靠?掛靠老企業,或者掛靠有三年以上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企業,然后以新的企業從事中國境內直銷業務。這樣掛靠直銷法第七條考核算符合條件嗎?即使直銷法允許,出現責任事件是否連帶關系?這是原則問題。
如果按企業獨立營業時間計算,那么,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2005年2月1日才成立,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從時間上根本達不到的,難道聲明表態讓大眾監督5年是否合法經營?果真如此,這樣的合資企業,到是要高看。2010年2月1日才夠申請直銷條件,提前4年就聲明遵守條例,接受大眾監督,確實讓人佩服。兩個條例如果變動怎么辦呢?是否任何企業都可以借用商務部直銷行業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發布聲明?為將來進入直銷行業早造聲勢?
直銷管理條例真的很難解讀!如果一個法規文件多種解讀,還有權威嗎?普法,在直銷行業尤顯重要。商務部工作人員接到企業申請,公布這個信息時候,又是怎樣解讀《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