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增設“傳銷罪”
發布: 2006-12-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出臺一年多,各地重拳出擊傳銷,但傳銷案件仍然不斷發生,而且出現了一些規避法律的傳銷新模式。資料顯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共查處傳銷案件3000多件,清查遣散傳銷人員超過53萬,涉及資金超過70億。11月22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聯合公布了15個典型案例中,僅山東聊城的“蝶貝蕾”化妝品傳銷案,就涉及16個省市的50多萬人,涉案金額20億元。更值得注意的是,15個典型案例中,有7個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
“打而不散,遣而不走,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的傳銷呈現這樣的特征。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說:“傳銷違法犯罪‘經濟邪教’的本質日益凸現,威脅國家經濟安全和政治穩定。”
傳銷危害甚重
把傳銷稱為“經濟邪教”并不為過。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于洪德在辦案過程中對傳銷有了更深的認識,他把傳銷深層次的危害分為三個方面:
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展下線,再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絡就這樣建立起來了。假如傳銷無限制發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誠信基礎。在社會學意義上,瓦解社會基本單元——家庭,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參與人員多數是弱勢群體。最后結果往往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腦”過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潰。在心理學意義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約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傳銷的“洗腦”培訓出了不受道德約束的成員,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許多人已經沒有了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唯利是圖。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傳銷不僅通過精神和思想控制人,還通過控制經濟環境來控制人的行為。傳銷如此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到了不施以重刑不足以震懾的地步。
當前法律法規處罰過輕
我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打擊傳銷的法律體系,主要法律依據包括,《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以及《禁止傳銷條例》。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市場營銷系主任韓德昌認為,“目前的首要問題在于執法力度不夠”,這一方面表現為法律對傳銷法律責任的規定太輕;另一方面表現為執法機構執法不嚴。
經濟制裁方面,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組織策劃傳銷的最高處罰為200萬元,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對于一些傳銷頭目數千萬的收入來說,并不算重,特別是對一些單位犯罪。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拘留最長不過20日,罰款最多也不過5000元,更不足以震懾傳銷頭目。
應增設“傳銷罪”
2000年長春市首例非法傳銷頭目被定罪,而因進行傳銷活動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幾乎都被定為非法經營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熊理思認為,非法傳銷與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情形有較大區別:第一,傳銷是直銷的畸形發展。第二,經營對象廣泛,商品價值很難確定。第三,組織非常嚴密,行動非常詭秘。第四,被稱為經濟邪教,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有反“金字塔銷售”單獨刑事條文。如加拿大傳銷法規定:“一個傳銷網絡中的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進入網絡而獲取報酬……經起訴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傳銷在我國不少地方屢禁不止,造成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熊理思建議我國也應單獨設立非法傳銷罪,以便有針對性地通過刑事立法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
“打而不散,遣而不走,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的傳銷呈現這樣的特征。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說:“傳銷違法犯罪‘經濟邪教’的本質日益凸現,威脅國家經濟安全和政治穩定。”
傳銷危害甚重
把傳銷稱為“經濟邪教”并不為過。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于洪德在辦案過程中對傳銷有了更深的認識,他把傳銷深層次的危害分為三個方面:
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展下線,再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絡就這樣建立起來了。假如傳銷無限制發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誠信基礎。在社會學意義上,瓦解社會基本單元——家庭,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參與人員多數是弱勢群體。最后結果往往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腦”過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潰。在心理學意義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約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傳銷的“洗腦”培訓出了不受道德約束的成員,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許多人已經沒有了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唯利是圖。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傳銷不僅通過精神和思想控制人,還通過控制經濟環境來控制人的行為。傳銷如此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到了不施以重刑不足以震懾的地步。
當前法律法規處罰過輕
我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打擊傳銷的法律體系,主要法律依據包括,《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以及《禁止傳銷條例》。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市場營銷系主任韓德昌認為,“目前的首要問題在于執法力度不夠”,這一方面表現為法律對傳銷法律責任的規定太輕;另一方面表現為執法機構執法不嚴。
經濟制裁方面,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組織策劃傳銷的最高處罰為200萬元,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對于一些傳銷頭目數千萬的收入來說,并不算重,特別是對一些單位犯罪。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拘留最長不過20日,罰款最多也不過5000元,更不足以震懾傳銷頭目。
應增設“傳銷罪”
2000年長春市首例非法傳銷頭目被定罪,而因進行傳銷活動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幾乎都被定為非法經營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熊理思認為,非法傳銷與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情形有較大區別:第一,傳銷是直銷的畸形發展。第二,經營對象廣泛,商品價值很難確定。第三,組織非常嚴密,行動非常詭秘。第四,被稱為經濟邪教,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有反“金字塔銷售”單獨刑事條文。如加拿大傳銷法規定:“一個傳銷網絡中的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進入網絡而獲取報酬……經起訴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傳銷在我國不少地方屢禁不止,造成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熊理思建議我國也應單獨設立非法傳銷罪,以便有針對性地通過刑事立法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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