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的直銷開放路徑
發布: 2007-04-01 00:00:00 作者: 陳亮 來源:

來源:成功營銷 作者:陳亮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整無缺的,現在頒布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是對現有認識水平的一種反映,但這些規定是否合適,都需要實踐的檢驗,都有待做進一步的完善。對直銷行業來說,現在開放的經營范圍是單層次直銷,政府官員談到的“進一步擴大經營范圍”,多層次直銷自然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
在中國,直銷法規對直銷做出了嚴厲的限制,但這僅僅是開始,直銷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遠。
盡管目前直銷法規做出了嚴厲的限制,但從中國政府下一步直銷開放路徑來看,應該會逐步放寬。
商務部副部長馬秀紅曾指出,“開放直銷經營模式,我們所做的一切工作,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發展,為了能夠促進我國經濟進一步提升。”對于目前的一些限制,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今年初在一次直銷論壇上再次明確表示,直銷法規的出臺“僅僅是直銷立法的開始”。
“利小謀于市,利大謀于朝。”很多企業都盼望掌握中國政府下一步開放的思維路徑,從而做出前瞻性的戰略選擇。據記者掌握的信息,目前中國政府還是從嚴管理,但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和商業環境的成熟,多層次直銷終將迎來春暖花開的時節,不過這個時間至少需要3~5年。
直銷法規僅僅是開始
對于取法單層次的原因,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鄧湛曾在2004年的廈門會議上早有表示,“考慮到直銷在我們國家的發展歷程,我們認為目前全面開放直銷市場的條件還不成熟。公眾對直銷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對于區別合法直銷和經濟性詐騙(包括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這些因素的存在給經濟性詐騙者提供了一些可乘之機,阻礙了直銷業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于是,“基于我們六年的經驗,制定一個最基本的框架,把我們能夠看得清、摸得透的問題,在這個大的法律框架下搞清楚,然后有待以后做進一步的完善。”馬秀紅談到同樣的問題時解釋說,中國的直銷立法也不妨“摸著石頭過河”。
盡管如此,對現有直銷而言,法規的出臺卻是極其重要的。2005年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的施行,“是對直銷在中國的肯定,這標志著直銷業在中國具有了法律地位,進入了一個依法管理的新階段。”張穹今年初在北京大學出席中國直銷行業發展與管理國際論壇時如是評價。
但“這僅僅是開始”,“我國直銷市場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道遠”。至于立法進一步開放的問題,張穹提到了“循序漸進、逐步放開”的原則。
張穹在論壇上表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整無缺的,現在頒布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是對現有認識水平的一種反映,但這些規定是否合適,都需要實踐的檢驗。“我們要進一步探討政府對直銷業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權益,謹慎地開放直銷市場,保證該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他同時強調,直銷行業進一步發展是需要法律環境和社會條件的,怎樣進一步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打擊非法傳銷行為,是一個需要長期研究的課題。
至于具體的直銷法規的完善,馬秀紅表示,如果每年都有新的建議,能夠找到共同點,我們就每年都進行修改,“擴大它的經營范圍”。專家表示,對直銷行業來說,現在開放的經營范圍是單層次直銷,進一步擴大經營范圍,多層次直銷自然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
多層次是全球直銷趨勢
與國內現今低調的直銷企業而言,專家對多層次的呼吁似乎較企業更顯得迫切。
今年初,在北京九華山莊召開的中國直銷產業發展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就直言不諱,“如今的直銷立法有待完善”,他呼吁中國政府選擇時機開放多層次直銷。“要充分認識到多層次直銷的合理性及理論基礎,體現按勞取酬、鼓勵交易,這樣才符合國際慣例。”
多層次在全球是直銷的主流,為了讓中國直銷早日與世界“接軌”,“世界直銷聯盟秘書長、美國直銷協會主席Neil Offen博士不懈地努力著。“我們現在也是非常耐心地去和中國政府進行溝通,希望我們可以給他們解釋為什么很多公司采納多層次計酬的方式,為什么這樣一個多層次直銷可以幫助很多的家庭有一個很好的生活,作為管理者如何去維護社會的穩定。”
直銷行業的營業額有2000億美元,直銷基本上是一個消費品快速傳播的渠道。如今,世界直銷聯盟在全球共有5900萬直銷員,其中50%以上都不是公司職員,而是獨立經銷商。“為了彌補家用,賺取一些額外的收入”,他們融入到了世界直銷的大潮中。更有甚者,世界上一些大的集團公司,如花旗銀行、聯合利華、歐萊雅、英國航空公司、讀者文摘和一些娛樂企業,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直銷公司。“直銷有一個很長的歷史,我們希望在中國也有一個非常良好的發展。”Neil Offen說。
中國政府也并不是沒有注意到這些。記者得知,國家商務部今年1月份曾召集當時拿牌的15家直銷企業小范圍地開了個內部會議,參與此會的專家后來告訴記者,會議透露出來的一個主要思想就是,堅持在遵守法規的前提下,政府會給予企業一定的“關照”,即盡量保證在經營環境上對企業更加理解一點,更加寬松一點,在一些共識問題上監管不會太過分。
和諧直銷與社會穩定
從歷史情況和商業屬性來看,直銷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1998年國家對直銷“一刀切”是犧牲經濟利益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畢竟穩定才能發展。中國政府之所以沒有全面放開直銷,就是擔心再出現1998年禁令前的混亂局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管局直銷監管處處長吳雁出席北大直銷論壇時也在會上表示,單層次直銷、多層次直銷和“金字塔詐騙”,這三種形式是有密切聯系的。多層次直銷向“金字塔詐騙”是可以演變的,國內曾有一些公司就是以多層次直銷和團隊計酬作為基本方式,在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失去控制,雖然這并不一定是經營者的本意,但卻最終發展成了“金字塔詐騙”公司。
與會的多位專家學者也指出,“金字塔詐騙”活動利用多層次直銷的團隊計酬機制行騙,容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不利于社會和諧。以美國情況來看,從美國聯邦法院對涉及直銷企業的訴訟判例來觀察,即便是在直銷業的“大本營”美國,“金字塔詐騙”的存在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直銷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在美國聯邦法律對于直銷業的認可也是循序漸進的。
張穹強調,現在中國政府對直銷的態度是“從嚴管理、適度放開、嚴字當頭”,“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必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所有的直銷企業都不可變換手法試圖探測法律的底線”。
企業只有融入和諧社會的建設中才能得到社會的包容和更大的發展。
專業人士評價說,中國政府在直銷立法過程中不斷在社會管理成本與市場效益中尋求平衡的做法,凸現了中國政府的立法智慧。相信在消費者逐漸成熟的明天,中國的直銷市場也將變得更加開放成熟。
現行法律規定的單層次直銷條文: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整無缺的,現在頒布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是對現有認識水平的一種反映,但這些規定是否合適,都需要實踐的檢驗,都有待做進一步的完善。對直銷行業來說,現在開放的經營范圍是單層次直銷,政府官員談到的“進一步擴大經營范圍”,多層次直銷自然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
在中國,直銷法規對直銷做出了嚴厲的限制,但這僅僅是開始,直銷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遠。
盡管目前直銷法規做出了嚴厲的限制,但從中國政府下一步直銷開放路徑來看,應該會逐步放寬。
商務部副部長馬秀紅曾指出,“開放直銷經營模式,我們所做的一切工作,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發展,為了能夠促進我國經濟進一步提升。”對于目前的一些限制,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今年初在一次直銷論壇上再次明確表示,直銷法規的出臺“僅僅是直銷立法的開始”。
“利小謀于市,利大謀于朝。”很多企業都盼望掌握中國政府下一步開放的思維路徑,從而做出前瞻性的戰略選擇。據記者掌握的信息,目前中國政府還是從嚴管理,但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和商業環境的成熟,多層次直銷終將迎來春暖花開的時節,不過這個時間至少需要3~5年。
直銷法規僅僅是開始
對于取法單層次的原因,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鄧湛曾在2004年的廈門會議上早有表示,“考慮到直銷在我們國家的發展歷程,我們認為目前全面開放直銷市場的條件還不成熟。公眾對直銷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對于區別合法直銷和經濟性詐騙(包括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這些因素的存在給經濟性詐騙者提供了一些可乘之機,阻礙了直銷業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于是,“基于我們六年的經驗,制定一個最基本的框架,把我們能夠看得清、摸得透的問題,在這個大的法律框架下搞清楚,然后有待以后做進一步的完善。”馬秀紅談到同樣的問題時解釋說,中國的直銷立法也不妨“摸著石頭過河”。
盡管如此,對現有直銷而言,法規的出臺卻是極其重要的。2005年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的施行,“是對直銷在中國的肯定,這標志著直銷業在中國具有了法律地位,進入了一個依法管理的新階段。”張穹今年初在北京大學出席中國直銷行業發展與管理國際論壇時如是評價。
但“這僅僅是開始”,“我國直銷市場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道遠”。至于立法進一步開放的問題,張穹提到了“循序漸進、逐步放開”的原則。
張穹在論壇上表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整無缺的,現在頒布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是對現有認識水平的一種反映,但這些規定是否合適,都需要實踐的檢驗。“我們要進一步探討政府對直銷業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權益,謹慎地開放直銷市場,保證該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他同時強調,直銷行業進一步發展是需要法律環境和社會條件的,怎樣進一步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打擊非法傳銷行為,是一個需要長期研究的課題。
至于具體的直銷法規的完善,馬秀紅表示,如果每年都有新的建議,能夠找到共同點,我們就每年都進行修改,“擴大它的經營范圍”。專家表示,對直銷行業來說,現在開放的經營范圍是單層次直銷,進一步擴大經營范圍,多層次直銷自然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
多層次是全球直銷趨勢
與國內現今低調的直銷企業而言,專家對多層次的呼吁似乎較企業更顯得迫切。
今年初,在北京九華山莊召開的中國直銷產業發展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就直言不諱,“如今的直銷立法有待完善”,他呼吁中國政府選擇時機開放多層次直銷。“要充分認識到多層次直銷的合理性及理論基礎,體現按勞取酬、鼓勵交易,這樣才符合國際慣例。”
多層次在全球是直銷的主流,為了讓中國直銷早日與世界“接軌”,“世界直銷聯盟秘書長、美國直銷協會主席Neil Offen博士不懈地努力著。“我們現在也是非常耐心地去和中國政府進行溝通,希望我們可以給他們解釋為什么很多公司采納多層次計酬的方式,為什么這樣一個多層次直銷可以幫助很多的家庭有一個很好的生活,作為管理者如何去維護社會的穩定。”
直銷行業的營業額有2000億美元,直銷基本上是一個消費品快速傳播的渠道。如今,世界直銷聯盟在全球共有5900萬直銷員,其中50%以上都不是公司職員,而是獨立經銷商。“為了彌補家用,賺取一些額外的收入”,他們融入到了世界直銷的大潮中。更有甚者,世界上一些大的集團公司,如花旗銀行、聯合利華、歐萊雅、英國航空公司、讀者文摘和一些娛樂企業,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直銷公司。“直銷有一個很長的歷史,我們希望在中國也有一個非常良好的發展。”Neil Offen說。
中國政府也并不是沒有注意到這些。記者得知,國家商務部今年1月份曾召集當時拿牌的15家直銷企業小范圍地開了個內部會議,參與此會的專家后來告訴記者,會議透露出來的一個主要思想就是,堅持在遵守法規的前提下,政府會給予企業一定的“關照”,即盡量保證在經營環境上對企業更加理解一點,更加寬松一點,在一些共識問題上監管不會太過分。
和諧直銷與社會穩定
從歷史情況和商業屬性來看,直銷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1998年國家對直銷“一刀切”是犧牲經濟利益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畢竟穩定才能發展。中國政府之所以沒有全面放開直銷,就是擔心再出現1998年禁令前的混亂局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管局直銷監管處處長吳雁出席北大直銷論壇時也在會上表示,單層次直銷、多層次直銷和“金字塔詐騙”,這三種形式是有密切聯系的。多層次直銷向“金字塔詐騙”是可以演變的,國內曾有一些公司就是以多層次直銷和團隊計酬作為基本方式,在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失去控制,雖然這并不一定是經營者的本意,但卻最終發展成了“金字塔詐騙”公司。
與會的多位專家學者也指出,“金字塔詐騙”活動利用多層次直銷的團隊計酬機制行騙,容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不利于社會和諧。以美國情況來看,從美國聯邦法院對涉及直銷企業的訴訟判例來觀察,即便是在直銷業的“大本營”美國,“金字塔詐騙”的存在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直銷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在美國聯邦法律對于直銷業的認可也是循序漸進的。
張穹強調,現在中國政府對直銷的態度是“從嚴管理、適度放開、嚴字當頭”,“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必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所有的直銷企業都不可變換手法試圖探測法律的底線”。
企業只有融入和諧社會的建設中才能得到社會的包容和更大的發展。
專業人士評價說,中國政府在直銷立法過程中不斷在社會管理成本與市場效益中尋求平衡的做法,凸現了中國政府的立法智慧。相信在消費者逐漸成熟的明天,中國的直銷市場也將變得更加開放成熟。
現行法律規定的單層次直銷條文: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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