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商總局市場司司長:中國直銷業一直很混亂
發布: 2007-06-02 00:00:00 作者: 田潤青 來源:

2007年5月,一個陰雨連綿的上午,記者就直銷業的問題對張經進行了專訪,他目前的身份是工商總局巡視員,同時還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特邀研究員等職務。在這樣的天氣里來,討論直銷問題有另一翻意味。違規打折、無照經營等不正當競爭手段,令曾被明令禁止的直銷仍難擺脫違規的陰霾。
在國外,直銷(Direct Selling)與傳銷基本是一個概念。英文中也沒有“傳銷”的對應詞匯。作為經濟法專家,張經告訴記者:直銷是世界性的一種營銷方式,是大大小小的2000多種營銷方式里面的一種。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直銷在國際商業流通體系中所占的經營額僅為1.5%左右,并非一種主流營銷形態。直銷在經營方式、參加人員、銷售物品、聯絡方式、結算手段方面都與傳統零售業采取了不同的規則。
合法直銷必須具備的十大條件
2003年,時任市場規范司司長的張經在其學術專著——《論現代市場體系若干問題》一書中對直銷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他認為現代直銷業必須符合以下10個條件:
1、 真正沒有位于城鄉的明顯的門市部或者店攤;
2、 從來不在任何媒體或戶外做廣告或二類廣告;
3、所雇用的專業推銷員與本企業的關系應該是相對緊密的,而不是松散的,推銷員與企業之間事先必須簽訂詳細、準確、周全、合法的雇用合同;
4、直銷企業交給直銷員去推銷的商品必須是該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推銷時的宣傳口徑由企業統一書面確定,并不得有任何夸大和虛假的成分;
5、推銷員的勞務所得或者工酬的取得,應當是首先無償的由推銷員根據合同從企業領取一定數量的產品,然后根據合同在一定時限內,由企業根據推銷員確已售出的產品數量,根據合同所定原則提取工酬。而絕不能事先由推銷員自己墊錢買斷部分產品后再另行自由銷售;
6、所推銷的產品必須不是易腐易爛的物品,必須不是社會與大眾生活的主流必需品,如糧、棉、交通工具等;
7、價格公開原則,在這種主要以人交口遞為信息傳播和消費確認的過程中,根據企業的約束,推銷員不能自行隨意改變該產品的出售價格;
8、企業對自己派出的推銷員的宣傳推銷區域或范圍應有明確劃分;
9、直銷的理性范疇界定于WTO組織所管轄的貨物貿易領域之內,而不能隨意擴大到服務貿易領域中;
10、直銷通過家庭訪問等形式,在推銷過程中涉及人情、親情和血緣關系時,不得損害原來的人情、親情和血緣原來的關系。一旦有所損害,推銷員本身成為損害行為被告的同時,該雇用的企業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警惕違規直銷對危害和諧社會
張經告訴記者,國外的直銷業基本都是在鄉村或邊遠城市,主要以退休或無業人員“玩一玩”為主,不像我國的直銷人員如此職業化。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了對直銷的適當限制政策。近十多年來,中國也將直銷納入了市場秩序整頓的重點。
“因為直銷以現款交易為主,所以能夠比較容易的規避國家財政紀律,容易成為拉攏和腐蝕政府官員的一個便利渠道。”甚至有某著名直銷企業老總公開放言,收買國家某部委比另外的部委容易云云。世界直銷聯盟的一個議題就是如何做好對各國政府的公關行為。“這實質就是研究如何充分運用不正當手段和正當手段來發展直銷。”作為管理直銷業多年的高級行政人員,張經認為直銷業暴露出來的這種趨勢值得黨中央及國務院領導高度關注。
在商事規則比較嚴謹、社會道德比較好、不喜好靠投機取巧方式快速致富的社會里,涉及直銷的行為比較少,如歐洲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直銷業發達的國家除了美國,大部分都在東方國家,這些地區的人們常常以財富積累或快速積累為人生宗旨,往往不大講究商事道德與市場規則,直銷業比較容易發展起來。
對于中國直銷業業的現狀及今后的發展,張經解釋說:改革開放以來,很多中國人在經濟上拉開了差距,一些經濟困頓的人夢想快速致富甚至不勞而獲致富。一些直銷企業正是利用人們這種浮躁的心態,宣傳直銷可以快速致富,從而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出現了嚴重危害社會的傳銷行為。中國的社會關系首推人情、親情、戰友、師生等人脈關系以及血緣關系,直銷與傳銷就是利用這些關系來展開商業活動或非法活動。這種社會關系鏈條一旦被損害,將直接危害到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必須規范管理,對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這也正是為什么中國政府目前對直銷行業嚴厲整頓的原因。
關于直銷的價格問題,張經認為,直銷價格應和店鋪價格相差不多。國家允許企業做直銷,意圖就是讓企業通過降低成,把銷售價格降下來,以利于消費者。如果企業的銷售價格過高,就存在價格欺詐的嫌疑。如果把升上去的價格再降下來,并以此來進行宣傳,則違反了行政部門的價格監管。既鉆了價格管理方面的空子,又侵占了傳統商業領域企業的市場,是一種侵權行為。
世界各國對直銷的限制性規定
張經曾在自己的專著《論現代市場體系若干問題》(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里,談到過世界各國對直銷的限制性規定:
美國是直銷和多層次銷售的發源地,但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專門法律。對直銷行為的法律規范,一是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規定,二是美國各州的法律規定。《多層次銷售管理法》規定,禁止參加人主要通過介紹他人加入而非銷售商品或服務來獲得經濟利益。《商業機會法》則主要限制要求參加人繳納過高的入會費或購買產品的費用。
加拿大《公平競爭法》第55.1條明確提出禁止金字塔銷售即傳銷。其對金字塔銷售的描述為:一個傳銷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加入而獲得報酬,同樣另一個參與者也因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報酬,并以此類推。
英國《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多層次銷售經營和參加者,其收益應當依賴于其銷售真實產品的經營活動。
法國1965年頒布的53-1090法律針對金字塔銷售作出禁令。1986年6月重新修訂,即89-421法律。該法律規定:禁止傳銷商通過介紹發展人員獲得獎金。對金字塔銷售發起人,處5年以下徒刑,250萬法郎以下罰款。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間接引誘一個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權利,即屬于滾雪球銷售行為。具體方法是:通過介紹加入,被介紹加入人員再介紹他人加入,第一個參加者就可以獲取產品、服務、某種權利的報酬。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德國法律規定,處2年以下徒刑和罰款。
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頒布于1978年,1988年進行了修訂。該法規定禁止無限連鎖鏈。所謂無限連鎖鏈是指:參加者無限增加,并依照加入順序排列,同時后參加者以二倍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遞增。先參加者從后參加者繳納的費用中,獲取利潤,且利潤高于其參加時所繳納的金錢物品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