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昨首審 “老鼠倉”行為最高可判十年
發布: 2008-08-26 09:13:23 作者: 鳴仁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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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5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天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根據通過的議程,這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循環經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嚴厲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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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老鼠倉”行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解讀:金融領域的“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現行刑法卻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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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加刑
??草案: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解讀: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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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軍車號牌將被追究刑責
??草案: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近年來,盜竊、出租、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有關部門表示,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僅對偽造、買賣軍車號牌行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規定,未明確盜竊、非法提供和使用軍車號牌、情節嚴重行為的法律責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應有的法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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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可判3年
??草案: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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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擬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草案: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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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扒竊將被嚴懲
??草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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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定刑擬增加一檔刑罰
??草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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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
??電氣累進加價 未做明確規定
??昨天開始三審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這項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規定;即使法律做了規定,目前也難以普遍實行,反而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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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草案
??理賠程序時限細化
??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解讀:針對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現象,保險法在此次修訂中,擬將“書面通知所缺索賠材料”“30天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明確寫入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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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人身險特定理賠
??草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
??解讀: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幾種特定情形下的理賠較易發生爭議。草案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