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立法有利于促進行業自律
發布: 2008-10-05 22:47:08 作者: 王雨本 來源: 當代直銷

自中國大陸第一家直銷企業登記注冊以來,中國直銷業的發展始終伴隨著直銷與傳銷、合法與違法的激烈爭議。時至今日,中國直銷行業的發展仍然不能盡如人意,且不說利用直銷名義進行非法傳銷對社會造成的種種危害,就是個別直銷企業自身是否能夠合法合規經營也可圈可點。毋庸諱言,今天的直銷行業仍然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否則,無論政府、社會公眾、還是直銷企業及直銷行業的諸多業內人士都不會滿意。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實在令人尷尬。
當在國外取得了較好業績的直銷作為一種營銷模式,在經濟轉型期的中國落地生根的時候,人們幾乎無法估量其發展的潛能和影響,經過幾年的發展,在直銷的理念及經營模式逐漸為社會所接受的同時,直銷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清晰。因此,以法律形式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于是就有了以《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為核心的中國現行直銷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規范與發展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規范的目的是發展,發展的手段是規范。規范包括對直銷企業的規范、對直銷企業從業人員的規范、對直銷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直銷行為的規范。規范發展是為了中國直銷行業的健康發展、長遠發展和科學發展,而不是限制發展。國家通過立法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本身就表明了對直銷行業發展的態度。
國家的立法形式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等,在國家憲法的統領之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法規,又稱行政法規,國務院各個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為規章,地方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地方性規章。從廣義上說,規范性文件都是法律形式,都屬于立法,只是法的位階不同,下位法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觸,否則無效。我國以《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為核心的中國現行直銷立法,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即我國對直銷行業的立法已經上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這在當今中國諸多行業的規范發展中并不多見,由此不難看出政府對我國直銷行業發展的關注及良苦用心。
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需要兩個積極性:一個是政府的積極性,一個是企業的積極性。怎樣調動這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合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增添力量,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雖然很復雜,其實也很簡單,無非是要求政府加強規范管理,同時要求企業加強自律。如果企業不能自律,就要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行政予以解決。
對于政府來說,直銷企業采取什么方式計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對社會是否構成危害,政府關心的是社會的穩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的平穩發展。如果直銷企業能夠自律,能夠依法經營,并且能夠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造福于社會,不僅讓消費者滿意、社會認同,而且也讓各級政府省心、放心,那么,直銷行業的發展就順理成章了。
對于直銷企業來說,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嚴格自律。自律首先是依法、合規經營,達到社會規范的法律底線。其次還要提高自律的標準,追求高于法律規范要求的道德規范目標,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例如,在這次汶川發生大地震以后,許多直銷企業積極組織賑災,為救災及災后重建做出了貢獻,這一舉措就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并提升了直銷行業的總體形象。所以,企業不要總是抱怨環境,不能將直銷行業發展中出現的負面影響完全歸結于非法傳銷,嚴格講,造成直銷行業發展所面臨的被動局面的責任不能完全歸結于非法傳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歸于直銷企業及其人員經營的不規范,歸于直銷企業的急功近利。直銷行業要發展,需要全體直銷企業及業內人士的共同努力。搞好直銷行業僅靠幾個直銷企業的努力遠遠不夠,而要搞垮直銷行業,有幾個企業足已。
對于直銷行業來講,需要全行業的自律,通過行業內部的自律加強內部監管。行業自律是一種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比政府直接的監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監管模式。如果直銷行業有一個行業自律的組織,對直銷行業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直銷行業涉及公眾性,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由于這個特點,社會方方面面對直銷的關注遠大于對其他行業的關注。如何保證合法、合規的直銷與非法傳銷的嚴格區分,如何將監管向服務轉化,如何營造直銷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法律環境,如何將直銷企業的自律與政府的有效監管有機結合,都將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既有重大理論意義又有重大現實意義問題,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