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好,方法不對頭,也會把事情辦壞。
發布: 2008-09-04 21:33:10 作者: 獨翅難飛 來源: 中國直銷網-zhixiaowang.com

動機好,方法不對頭,也會把事情辦壞。
【新華網信息,8月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草案并規定了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既然是立法,有必要談談立法動機。
立法的動機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國的企業和人民,而是一種對公共秩序的寬泛指引。外資企業是不受共產黨領導的,如果沒有適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長的中國企業和人民就要吃虧!因此,規范法律條款,特別是規范直銷法規迫在眉睫!否則直銷人和企業的羔羊狀態令人不寒而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標準是不能任意曲解的,曲解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權威,影響執政者的威信。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法動機是什么呢?
既然是刑法,也有必要說說犯罪動機!
按照我國刑法學教科書的定義,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故動機的作用是發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義。”
犯罪是一種法律所禁止的惡,刑法的功能不僅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懲戒罪惡,還具有道德規誡的功能。刑法作為一種道德規誡的功能是通過追求刑法的價值理念——公正來實現的。只有這樣,刑法才能成為一種為人們所擁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這一點,不考慮犯罪動機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動機都具有反社會的性質。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又是什么呢?特別是企業法人,國際著名企業、民族企業、社會上具有諸多光環的法人代表,他們“反社會性質的犯罪動機”從何產生?
有必要提醒,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要由法律規定是立法的要求,而草案把“傳銷行為”的界定權賦予了行政法規是否符合立法規則?
值得反思的是,作為行政法規的兩個條例,條款上明顯存在著難以執行的歧義。看“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究竟是以【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行為判斷,還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結果判斷?如何量化執行?
如果以行為來做定罪依據,取得直銷牌照的企業有幾家獎金制度符合條例條文?這些企業是不是組織、領導傳銷?這些組織的法人代表“犯罪動機”是什么?
制定了行政法規,在現實中卻無法執行,證明了法規條文存在著致命缺陷。現實不是嗎?看商務部的網站,何時直面回答過民眾的提問?因為無法,因為不能!
安利的獎金制度、廣東太陽神的雙軌制度、北京羅麥、還有所有包裝后,宣稱符合條例要求的獲牌企業的獎金制度,實質是否團隊計酬?是不是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再有宣稱已經拿到牌照等待適當時機宣布的直銷黑馬,月朗公司的雙軌制是否符合兩個條例要求?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還有提請審議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草案的專家、委員們,能直接回答解釋嗎?是否認真思考過上述實際問題?
動機好,方法不對頭,也會把事情辦壞。立法部門在立法時應該征求更廣泛的意見,這樣才能制定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適用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