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是法不是罪
發布: 2008-09-04 15:37:41 作者: 獨翅難飛 來源: 中國直銷網-zhixiaowang.com

傳銷是法不是罪
目前,關于刑法要增設“傳銷罪”的信息引起了很多人關注。
“罪”是會意字,本義是作惡或犯法的行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可見罪和法是緊密相關的。那么,“傳銷”行為的“作惡”和“犯法”觸犯了哪條法律條文?顯而易見是違背了《禁止傳銷條例》。但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是作為管理的準則還是法律的規范?
“法”也是會意字,古寫作“灋”,灋,刑也。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與鹿和牛類似的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在古代人們將它作為斷案的工具,每當辦案時出現多個嫌疑人的時候,人們通常把它放出來,它如果用犄角頂誰,誰就是罪犯。
佛教術語稱“能持自相故名為法”。意即凡具有質的規定性,并為人們所認識的一切事物和現象,就稱為法。可見,法的規定首先來自于人們對行為的認識。
人們怎樣認識“傳銷”行為呢?
有必要學習一下世界直銷聯盟討論報告對傳銷的定義和解釋。
直銷業有各種不同的組織架構與獎金制度,多層次傳銷只是其中之一。多層次傳銷的最佳定義是一種直銷獎金制度。多層次傳銷制度是直銷業中很重要的一種行銷手法,又稱為「網路行銷」、「結構行銷」或「多層次直銷」。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證明是能夠成功而有效地將產品與服務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并使獨立銷售人員或直銷商獲得利潤的方法。
直銷人員有兩種取得獎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銷人員可以經由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而獲得零售獎金;
第二,他們可以自直屬下線的銷售額或購買額中賺取傭金,也可自直屬下線之再下線組
織的總銷售額中賺取傭金。
世界直銷聯盟的這種解釋是對培訓勞動的認可,可以作為團隊計獎也是按勞取酬的理論依據。
因此,多層次傳銷提供直銷人員獨立創業的機會,不但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也發展及訓練下線組織從事直銷事業。多層次傳銷跟所有形式的直銷一樣,對市場具有龐大的實質利益。多層次傳銷能提供機會給就業市場中無數受到忽視、或能力未獲充分發揮的人士,使其能藉由這種簡單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學習基本的商業及經營技巧。事實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彈性的直銷方式來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銷售獨特或創新產品或服務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銷來切入市場,而不需支付龐大的廣告媒體費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競爭上架面積。多層次傳銷是一種極受歡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發展。
消費者和經銷商兩者角色可以隨個人對產品的認識而轉換,這是傳銷的基礎。傳銷者只有自己先使用產品,才能了解產品的優缺點,才有資格分享,宣傳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銷聯盟支持想銷售先消費的行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觀點。
正如世界直銷商德約法所示,世界直銷聯盟在商德約法中明列上述特色,顯示其支持符合商德的行為。世界直銷聯盟強力支持制定與世界直銷商德約法一致的法律,將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機會,和假借多層次傳銷之名、行詐欺之實的商業行為,清楚地劃分開來。世界直銷聯盟支持立法,嚴禁老鼠會及金字塔式銷售等詐騙行為,同時定出明確的定義,讓執法人員能明辨不法的銷售行為,認清合法的多層次傳銷的機會。世界直銷聯盟相信,唯有在能讓小型企業蓬勃發展的合法管理環境下,直銷、包括多層次傳銷在內,所帶給消費者與市場的利益才能充分發揮。
中國政府的兩個條例又是如何定義和解釋傳銷的呢?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題目已經點明,禁止傳銷!
世界直銷聯盟認為多層次傳銷制度是直銷業中的一種行銷手法和制度,在世界直銷聯盟討論報告中,定義傳銷為制度、方法;并認為是經過時間和實踐檢驗的銷售獲利的方法。
中國政府《禁止傳銷條例》定義傳銷為行為。并且人為硬性把“傳銷”同“直銷”分離,不認為傳銷屬于直銷業。這是重大的分歧。
方法、制度是抽象的,行為是具體的。方法、制度是中性的,方法、制度無罪,團隊計酬多層次計獎不是錯誤,但因為現在有了《禁止傳銷條例》,再在中國操作、應用這種方案就違法!
不同的理解造成不同的結果。
世界直銷聯盟的報告旨在闡述多層次傳銷的意義及優點。中國《禁止傳銷條例》重點防止傳銷的負面影響和危害。這是從兩個方面看同一個事情,得出不同的結論和結果,從而導致不同的政策。
世界直銷聯盟強調,“直銷提供了全球數百萬人賺錢的機會,讓這些人都能達到轉換職場跑道、獲得彈性工作時間、脫離社會救助計劃,或以小資本或不需投資就能成功經營小生意的目的”。(經營小生意,脫離社會救助計劃和直銷公司宣傳發大財、辛苦一陣子享福一輩子的說法有著天壤之別)
世界直銷聯盟的另一個重要觀點,直銷是直銷業者的個人行為,直銷公司在直銷業反而是從屬地位,這是原則和關鍵的問題。直銷商德約法保護的是直銷員和消費者權益,約束和監督的是直銷公司,只有不肖業者才會受到打擊。強調道德和自律,遵守直銷商德約法是直銷公司必須的責任。
世界直銷聯盟點明了一個重要條件,“直銷的力量在于其在自由市場體制中擁有獨立、服務消費者、致力創業成長的傳統”,直銷模式在自由市場體制中才能更好地發揮。應用環境的影響不可忽視。世界直銷聯盟一再強調環境對直銷模式的影響,自由市場體制加上合法管理環境,才能充分發揮直銷優勢。更重要的,明確了對小型企業的態度。支持小型企業運用直銷模式蓬勃發展。
直銷是個新型的營銷模式,不僅提供了消費者便利的高品質產品,造福了廣大的消費者,也提供了另一種充滿活力、充滿生氣、迅速擴張的銷售管道,強化了經濟體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構,更重要的是一種個人創業機會。世界直銷聯盟支持直銷,主要基點認為直銷業是小型企業蓬勃發展和個人創業的工具。這和西方崇尚個人自由,反對壟斷經營的宗旨分不開。因為,如果弱化了個人創業的機會,壟斷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會產生更大的貧富懸殊機會,對社會發展更不利。所以,除了利用直銷商德約法監管之外,更強調宣傳、教育、普及,讓大家了解什么是直銷、傳銷和利用傳銷模式進行非法斂財活動的金字塔式銷售法。盡管直銷中的多層次傳銷方法存在著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金字塔式銷售組織騙取消費者錢財的弊端,但世界直銷聯盟認為,通過普及宣傳、嚴格監管,可以達到正確運用直銷模式的目的。世界直銷聯盟反對老鼠會和金字塔式的銷售模式的原因,是因為這樣的運作會影響直銷的信譽,危害直銷模式的正常發展,可以看出對待一個銷售模式的良苦用心。
中國的《直銷管理條例》的規范行為、加強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都與直銷商德約法一致。但是,直銷員的權益怎么保護?誰來保護?用什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如何看待和對待?這些都存在區別和不同的細節。認清、區別對待和禁止,是截然不同的態度。
在對待傳銷模式或者說團隊計酬這個問題上,中國政府同世界直銷聯盟雖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差異,但只是具體方法的不同,并非根本立場的不同。世界直銷商德約法為直銷業自律的辦法,并非法律,但遵守此約法所需的道德行為標準往往還高于國家法律的要求。遵守直銷商德約法是每一家直銷公司的責任。因此,反對利用傳銷模式進行非法斂財活動是世界直銷聯盟和世界直銷商德約法的基本立場。至于如何具體實施貫徹這個基本方針,各國有各國的國情。就像全世界都支持婦女解放運動,但同樣要遵守阿拉伯國家婦女出外要蒙面的習俗和法律,是一個道理。在現在中國國民道德行為自律不能達到一定水平的時候,借助法律強化自律,推動世界直銷聯盟和世界直銷約法的基本立場,體現了中國政府的務實態度。同時也表露出,根據中國的國情,中國政府認為直銷模式現在不適合,不喜歡現在推廣直銷模式,這一點應該引起高度注意和重視。中國政府當前的高入門費,保證金制度明顯傳達了政府意圖,暫時不考慮小型企業發展和利用這個模式,因此不支持、不喜歡企業運用這種模式。這是出發點不同的重要區別。
也許有人認為,根據中國國情,因為不是完全的自由市場體制,缺乏完善的法制管理環境,更由于道德誠信的軟弱無力,中小企業如果運用直銷模式,可能會蓬勃發展但很難保證健康成長。所以,才無奈出臺和世界直銷聯盟、世界直銷商德約法不一致的條例。
為什么利用傳銷模式進行非法斂財活動,在法制健全的社會和國家根本無法生存?為什么在中國卻泛濫成災?這才是問題的根源和關鍵!
直銷公司作為企業,希望通過直銷模式追求更高利潤,這是人之常情。甚至非法組織妄圖利用這個模式組織騙局斂財,也是社會現象,無可厚非。但是,不顧長遠只管眼前,逐利忘義,片面宣傳夸大誤導,不僅違背了直銷商德約法,不符合世界直銷聯盟精神,更違背中國的傳統文化道德。
直銷是人的事業,因此,人的思維是影響直銷事業發展的關鍵要素。直銷模式是傳統的管理、營銷理論基礎上的創新發展,世界直銷聯盟的立場、態度、做法都是本著保護、發展來進行的。中國的社會發展存在著和西方的差距,發展中國家都存在這個事實,對新的理論和事物不可能同時一致接受,未免正確的東西被錯誤地運用甚至錯誤地管理。因此,正確地、全面地、客觀地引進、介紹傳播新思想、新事物才是正確的態度。
可見,《禁止傳銷條例》的出臺完全是管理者對這個事物自身認識水平的結果。從上面信息可以看出,多層次計酬獎金方案只是方法工具,傳銷行為只是對工具的具體運用,傳銷是法不是罪,運用工具和方法產生的罪惡行為根源在個別人不在工具和方法。
正是因為對“傳銷”理解的偏差,才導致了無法執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的出臺,如果我們不認真總結反省,以這樣的條例為前提,在刑法上再增設“傳銷罪”,勢必造成無法執行的尷尬局面和結果。關于這一點,本人在《傳銷罪,先別亂定》、《動機好,方法不對頭,也會把事情辦壞》文章中已經闡述,不再重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是這樣解讀目前正在接受審議的刑法修正案的,“這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點,是充分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他看來,對刑法這樣的基本法進行修改“應該放慢步伐,增設新罪的趨勢不應該加快”。有一些新的犯罪行為,只要法官能夠合理地解釋現在的刑法,都是能夠按照現行法律處理的。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提高現在司法人員的法律運用技術和解釋能力。法律上對某些行為其實已經有了規定,需要法官去尋找這些規定,并把規定用足;如果司法技術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釋或者立法解釋;如果還是沒有辦法,這個時候再考慮是否增設新罪。
那么,準備增設的“傳銷罪”是否符合這一精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