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帶來了什么?
發布: 2008-09-13 13:14:37 作者: 王萬軍 來源: 中國直銷網

“傳銷罪”帶來了什么?(中)
懸疑四:職業經理人也成羔羊?
市場活動很多都由職業經理人決策和指揮,但他們所得有限,并且屬于本職工作,任職時企業也并未被認定為非法,他們屬于“領導”嗎?
由于刑法擬增加的“傳銷罪”劍指“組織領導者”,有的干脆稱其為“組織領導傳銷罪”,這使得企業主和職業經理人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以前打擊傳銷的時候,多以處罰業務人員為主,企業主和職業經理人大多安然無恙。但刑法擬增加的“傳銷罪”劍指“組織領導者”,一旦東窗事發,企業主和職業經理人可能將難逃其咎。
企業主因為高收益,自然也有高風險,如果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還好理解,但最尷尬的就是職業經理人。
“我們是做企業管理,拿工資干好本職工作。所在的企業有合法的手續,甚至有的還有國家頒發的直銷牌照。但我們負責市場的銷售管理,身處市場一線,很多市場活動確實都是我們在組織領導,市場上也習慣稱呼我們為領導。市場很多活動,都是我們在決策和指揮,尤其是指揮。我們是不是很容易被認定為“組織領導者”,真是不知道該怎么辦。希望法律對‘“組織領導’”有清晰界定!币晃荒玫搅酥变N牌照的直銷公司銷售總監如此表示。
其實市場上對職業經理人的懲處已有先例。前不久剛得以回家的某位著名職業經理人,因受大連富饒或山東永春堂的牽連,即被內蒙古海拉爾有關方面羈押了一段時間。此前他在這兩家公司任總裁。
該職業經理人一直覺得冤屈。任職期間兩家公司并沒有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機構,并且市場上有大量同類機構,甚至到現在兩家機構也沒有認定為非法機構。他自己也并沒有參與團隊運作,在這兩家企業任職期間,完全是個職業經理人。當時在大連富饒月薪為2萬元,離職后甚至還有部分工資都沒拿到。
更另該企業一位原工作人員不可理解的是,他當時在大連富饒任策劃部經理,任職還不到一年便已離職,后來竟也被“請進去”長達一個月時間,繳納了一筆錢財后才得以脫身。
如果套用新的“組織領導傳銷罪”,這位職業經理 人是否屬于“組織領導”而犯了“傳銷罪”呢?如果情節嚴重是否要判他刑呢?這是很多職業經理人思考的問題。而事實上,企業總裁等職業經理人被“請進去”的,已經不在少數!爸袄U交罰款也就過去了,但現在可能要判刑?”
風險的加大令直銷職業經理人倍感壓力,尤其 是市場一線的管理者。詢問一些目前在直銷企業擔任要職的職業經理人,大多情緒低落,有的甚至萌生去意。
懸疑五:量刑標準在哪里?
如何界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量刑以社會危害性還是涉案金額和涉案人數為準?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當時還沒有“傳銷罪”,后來也多以罰款了事,大家對量刑標準并沒有太多關注。
但刑法修正案明確了“傳銷罪”,并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使得人們對量刑標準表現出了極度關注——到底什么情況才是“情節嚴重”,什么情況才是“情節特別嚴重”?這涉及到會不會判刑和判幾年刑期的問題。
在許多罪行的量刑標準中,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均會有清晰的界定。例如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標準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另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是,如果沒有量刑標準,那么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涉案金額數額巨大、非法所得數額巨大還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如果以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來作為量刑標準,則還好理解。傳銷詐騙行為一般會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對組織領導者課以刑法,均會拍手稱快。而直銷企業哪怕采用了多層次計酬,只要管理得當,一般不會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但在其他犯罪量刑的時候,涉案金額數額巨大和涉案人數巨大往往也成為量刑標準。
而在以往對傳銷活動的打擊中,涉案金額數額巨大和涉案人數巨大同樣被作為重要的衡量指標。媒體報道的時候,往往也會強調這兩點。例如《檢察日報》在報道瑪雅傳銷案和億霖木業傳銷案的時候就提到:全國著名的瑪雅傳銷案,涉案人員達50萬人;震驚全國的301傳銷大案,傳銷人員涉及18個省市,有60多萬人,涉案金額20多億元;而億霖木業傳銷案騙取的資金則達上百億元。據初步測算,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傳銷活動,吸收上千億元的民間資金。
但如果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目前直銷企業甚至是那些拿到了直銷牌照的企業,都很難脫掉“傳銷”的嫌疑。但目前市場上年銷售額高達幾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的企業都有,各企業參與的人數高達十幾萬或幾十萬人的也很普遍,這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呢?如果這屬于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那么市場上可能就要哀鴻遍野了。
而如果以涉案金額或涉案人數來作為量刑標準,那么金額多少才屬于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則同樣需要具體的金額標準。
《一般詐騙罪的量刑情節》《盜竊罪量刑標準》
懸疑七: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
沒有量刑標準之前,法院是不定罪量刑,還是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權來進行判罰?法官在使用這柄“雙刃劍”時會帶來什么影響?
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存在各種懸疑并不奇怪。
其實很多法律出臺的時候,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因為立法的抽象性,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法律本身的僵化性,立法不周全性與現實生活的具體性、易變性等,決定了法官在審判的時候自然會遇到各種各樣司法中并未明確的問題。
有法律專家認為,在沒有量刑標準之前,法院應該不會定罪量刑,否則就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關于溯及力的規定。
但刑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認為:有一些新的犯罪行為,只要法官能夠合理地解釋現在的刑法,都是能夠按照現行法律處理的。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提高現在司法人員的法律運用技術和解釋能力。
周光權還指出,法律上對某些行為其實已經有了規定,需要法官去尋找這些規定,并把規定用足;如果司法技術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釋或者立法解釋;如果還是沒有辦法,這個時候再考慮是否增設新罪。
另外,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也會派上用場。
所謂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公平正義的要求,自由斟酌以確定法律規則或原則界限的權力,該權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釋,是一種相對權,而非絕對權,且貫穿于刑事司法的全過程。
不過,法官自由裁量權一直是把雙刃劍。怎樣合理使用及監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直是法律界熱議的話題。
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這種自由裁量權又常常被不合理地行使而存在著許多問題,常常表現為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挾嫌報復等不正當動機。由于刑事審判自由裁量權的幅度較大,給徇私枉法的審判人員提供了鉆空子的機會,或者造成同責不同罰、不同責同罰、畸輕畸重、適用法律條款不全而導致顯失公正等。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卻是直銷企業最為擔心的問題。由于直銷所處的輿論環境尤為不利,業界擔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會受到輿論大環境的影響而作出不利判罰。而如果遇到不公正的法官,則更會叫苦連天。
論我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
《京城再判億元網絡賭球大案 法律欠缺量刑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