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給直銷企業帶來的警示
發布: 2008-12-04 22:34:07 作者: 華薈 來源: 當代直銷

新聞背景:
2008年9月,隨著“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三鹿這一家傳統的乳制品企業成了中國奶業倒下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奶制品行業風聲鶴唳,食品安全問題提到刀尖上來。這一毒奶粉事件不僅震驚全中國,連歐洲、東南亞等地也紛紛禁止對中國奶制品的進口。
制度更加明確
條文:(1)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聘請衛生、農業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組成。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向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十一條)
(2)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并記錄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十一條)
解讀:目前我國分別有1000多項食品工業國家標準和食品工業行業標準以及500多項進出口食品檢驗方法行業標準,但標準之間交叉重復,混亂無序,“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而且往往與國際標準不接軌。草案中雖然做出了統一標準的規定,但未對接軌國際標準進行規范,應借機提升標準,改變眼下國家標準低于國際標準的現狀。
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副主任孔祥佩指出的,食品安全的關鍵問題之一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完善、措施科學的安全機制。在草案里,一系列制度以法律形式得以確定。如上述條文(2)所說,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食品將被銷毀、無害化處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今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將被統一發布;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從而有望實現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處罰更加嚴明
條文:(1)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七十八條)
(2)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承擔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八十六條)
(3)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十條)
解讀:上述條文(3)中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如該法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這是“假一罰十”處罰原則在國家法律中的正式運用。
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法制造者“違法成本低”的頑疾一定程度上有望得到解決,不僅罰款處罰力度加大,而且對于產銷有毒有害食品將追究刑事責任。如對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吊銷其許可證。
“嚴格甚至于苛刻是眾多國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時一以貫之的指導思想,特別是對于相關責任方的懲處就顯得格外嚴厲�!庇袠I內專家舉例說,英國一家百年老字號食品企業一時疏忽賣出了一批不衛生的熱狗,讓很多消費者吃了以后上吐下瀉。法院最后的判決讓這家企業賠得傾家蕩產,最后不得不關門了事。由于處罰力度不夠,我國對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罰常常讓人感到“鞭子高高舉起又輕輕落下”,無法達到殺一儆百的警示威懾作用,從而導致食品安全事件屢屢發生。草案在處罰措施上做了進一步的突破,但只有進一步強化處罰力度,將處罰落到實處,才能使有關條款不被消解掉。
責任更加清晰
條文:(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條)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以及有關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條)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消費者購買合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標簽、標識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知識的公益宣傳。(《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七條)
解讀:綜觀歷次食品安全事故,“十多個部門管不好百姓一張餐桌”的頑疾一再警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多頭監管、互相推諉的漏洞。要想讓草案中食品安全保障落到實處,關鍵在于監督管理環節,分工更明確,責任更清晰,通道才能更順暢,效率才能更高。從上述條文(1)、(2)、(3)可以看出,草案中明確強化了生產經營者和政府部門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但還有待于出臺相關的條例細則,將監管部門具體化、責任明晰化,防止職能交叉重疊的癥結,有效堵塞扯皮推諉的漏洞。草案中規定生產經營者負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監管負總責。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一年內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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