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增設組織傳銷罪
發布: 2008-12-22 16:49:26 作者: 任晨鳴 來源: 新華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情況匯報時表示,草案第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有些常委會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對傳銷犯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將組織傳銷行為作為犯罪,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規定,不宜按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李適時稱,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相應修改,對傳銷犯罪的行為方式和本質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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