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霖傳銷案為何如此難判?
發布: 2010-04-05 15:57:00 作者: 陽光 來源: 新華商

導語:億霖傳銷案從偵查、拘捕到審理,已長達二年之久,讓人們關注期盼,但結果卻姍姍來遲。這也許是情與法的較量,也許是爭議與妥協的賽跑,更讓人們猜想,法律的尊嚴是否尚存,正義的寶劍是否鋒利?
案例回放:
被相關網絡媒體稱之為“北京有史以來最大傳銷案件”的“億霖”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八天審理,最終于2008年9月26日22點15分審理完畢。北京晚報稱庭審持續了8個半小時,如果從上午9點開始算,晚上10點結束,除去中午1小時,三次休庭共30分鐘,實際26日的庭審共耗時11個半小時。出席法庭擔任“億霖”案件辯護人的律師多達44名(媒體報道是50人),其中有北京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錢列陽、楊若寒、李霄林、原偉等,被媒體稱之為“名律師云集的一次開庭”。
據報道,億霖案于2006年1月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查處,經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訴訟階段,卷宗材料多達2700余冊,歷經了兩年零八個月。期間,除8名被告人取保候審外,其他被告人均被羈押至北京市看守所至今。被告人中有大學講師、留日歸國人員和從國企退休的60歲的婦女。
億霖案件開庭,各大名記,蜂擁而至;律師隊伍,異常龐大;公安、檢察、司法人員也組成了龐大的隊伍,準備對億霖大案進行全面解剖,給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億霖集團案是北京有史以來最大的傳銷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傅政華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說。據統計,全國共有2萬余人繳納了購買林地款,這當中北京人達到1.7萬人。從2004年起的兩年多時間內,該集團的非法經營額達到16億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上是這樣指控的:趙鵬運為首的28名被告人,以北京億霖木業有限公司為依托,以托管造林為名,積極發展傳銷隊伍,開展傳銷活動,以傳銷手段銷售北京、內蒙古、遼寧、河北、河南、貴州、湖南、云南、四川、江西、湖北等地的林地,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6.8億余元。上述被告人“違法國家規定,從事變相傳銷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25條,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稱1994年,趙鵬運(第一被告人)在姐姐趙代虹的帶領下進入傳銷行業,姐弟倆創辦的沈陽大安公司曾是當時東北地區最大的傳銷企業。2002年,趙鵬運被抓,后被判刑。2004年4月, 趙鵬運出獄后重操舊業,伙同屠曉斌和趙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服務有限公司等,由趙鵬運等人設計了以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為主要內容的銷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陽、上海、重慶、廣州等地開展林地傳銷。
趙鵬運等人不斷發展城市零散投資者加入,從上至下形成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代表四級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的上下線關系,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以下線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上線報酬,并對加入人員收取入門費,經營數額達16億余元。盡管對外宣稱“合作造林,首選億霖”,但億霖基本不造林,只賣地,賣林權證。
2006年1月,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立案偵查。截至2007年7月中旬,億霖專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0多名;共收繳、凍結涉案資金2.92億余元,扣押轎車19輛,查封房產26處,并對億霖集團投資7000余萬元在北京密云、寧夏等地購買的旅游、油井等資產采取了監管措施。
如此明晰的案情和確鑿的證據為什么案件反而遲遲不能審判?審判后為什么還如此難判?案情的審判結果真可以用難產來形容。難判原因到底為哪般,經走訪相關人士,深入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難判原因一:牽扯范圍廣,涉案人數多,取證和審理需時
受害人之一的朱女士稱,他們全家抱著支持綠化造林的美好愿望投了60多萬元,沒想到落入了一場騙局,至今被騙款也未追回。其實,像朱女士這樣投資后才知上當受騙的購買者從南到北,全國共有近2萬人,從離退休高官到下崗平民百姓都有涉及此案,人數如此眾多也是該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因之一。我們先詳細看一下億霖木業案進展經過。
■2007年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媒體通報,公安機關依法查封億霖木業集團在北京的經營場所,扣押、凍結了該集團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
■2007年4月12日,北京警方再次向媒體通報,警方已接到6000余名受騙群眾的報案,已對40多名“億霖”骨干采取強制措施,并透露了“億霖木業”案的始末。
■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發布B級通緝令,對張建軍、高冰、牟曉峰、于峰、王洪懷、劉麗萍、趙玉萍等7名重大涉案在逃嫌疑人進行全國通緝。
■2007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通報,潛逃近半年的犯罪嫌疑人劉麗萍、趙玉萍、張建軍回到北京向警方自首,并退還非法所得贓款。億霖案偵查終結,案件移交到檢察院。
■2007年7月15日,億霖案由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遞交法院立案。
■2007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億霖案。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億霖案。
難判原因二:國家相關法規滯后
在“億霖案件”中有一個奇怪而又特殊的現象值得關注,那就是在億霖被查封的兩年多時間跨度中,執法部門一直未對其進行公開審理,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是證據不足嗎,顯然不是,全國2萬多投資人都可以出庭作證,而且案件無論是涉案人數還是金額,都已引起政府部門高度重視,為什么一直沒給社會一個最后的審判結果呢?
帶著這些疑問,本刊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他認為:億霖案件久判不決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的滯后,一時間找不到合適的罪名。在查封億霖后兩年多時間中,對“億霖案件”一直不能定性。因此不得不“先斬后奏”,先查封,再定罪。
原來關于億霖案件各部門說法不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將其定性為“非法傳銷”;有位高層領導稱之為“商業詐騙”;北京市檢察院某檢察官將其定性為“非法經營”;《人民日報》載國家林業局某副局長的發言稱之為“非法集資”……
對于已經發生案件,定性如此之多,可見相關法規的滯后和不健全,使執法部門落到了無法可依的窘境。其實,這已非第一遭,如今我國處于體制轉型的特殊時期,很多法律法規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的正常運作和發展,容易造成企業或個人不同程度的損失。
不僅傳統企業面臨法律滯后和監管錯位的問題,直銷業更是面臨著這樣的困惑。直銷在國外早已立法,比如,美國眾議院2002年通過了《反金字塔式促銷法》,日本1978年通過了《無限連鎖鏈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頒布了《多層次傳銷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層次推銷禁止條例》。而直銷在我國已經有十幾年的發展歷史,卻仍然實施著多頭監管,直銷管理條例也是剛剛出臺沒有幾年。
相對于中國直銷的其他案件,億霖案件的尷尬也就不足為奇了。近年來很多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等方式組織非法傳銷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根據該律師的說法:在司法審理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情況,一般按照非法經營、詐騙、集資詐騙等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專門法律作為依據。
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最近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項法律的出臺,無疑是緩解了傳銷犯罪的定性尷尬。
難判原因三:監管缺位導致行業混亂
以億霖案為代表的近兩三年社會上出現的典型“托管造林”集資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 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托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但從2004年至2006年一時間出現的類似億霖的公司全國最低有上百家。
前段時間筆者一位朋友還曾向媒體反映北京金秋林業公司的問題,其經營模式與億霖如出一轍,受害 者成千上萬,也都在等億霖的審判結果。無獨有偶,不僅在植樹造林上出現問題,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的遼寧蟻力神案件也出現類似的問題。
以上這些案例不得不引起我們反思,為什么如此嚴重的社會案件在剛開始處于萌芽狀態的時候沒有被制止,而是要有眾多受害者上當受騙,甚至是非法集資人員已經將集資款揮霍一空后相關政府部門才介入?為什么在億霖案件已經非法集資16億元人民幣,有2萬多人參與其中的時候,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才出來重申國家林業局反對托管造林現象,才開始加強林權證的發放和管理,加強對林地流轉的管理。甚至此時權威媒體才披露托管造林存在很多漏洞,亡羊補牢,為時晚矣。
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這樣普遍的情況,根本原因是管理部門在處理傳銷案件時,將自己單純定位為監管者造成的。作為法規制定者、法規解釋者和法規執行者的相關管理部門,如果僅僅把自己立足于一個監管者而不是一個服務者,僅僅是遇到問題去救火而不是去防火,那么這樣的案件以后還會重演,只不過下次可能不是林地和螞蟻,有可能是老虎或者黃金。
難判原因四:參與購買者是否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階段存在著許多法律的模糊地帶,單是“參與購買(相當于間接傳銷)者是否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就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以異地傳銷案為例,2005年,南寧發生震驚全國的瑪雅傳銷案。據報道僅收取入門費就達約2億元,參與者和受害者50多萬人;2007年,南寧警方偵破各類傳銷案,涉案資金高達幾十億元,這些資金當中許多都是受害者養家糊口的錢。為什么2005年打擊過,到了2007年甚至是2008年類似案件不減反增呢?而且如今廣西有些地區竟然成為非法集資和傳銷的滋生地,甚至據傳當地的經濟增長很大一部分依靠這些成千上萬來自全國各地的傳銷人員。對此當地政府的聲音口徑高度一致:傳銷是違法犯罪行為,傳銷參與者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就是這樣一句話,就讓全國大量受害者永遠失去了討回被騙錢財的機會。
如此下去,就會引起嚴重的問題:一方面是地方管理部門放任傳銷企業的違法行為,任由非法活動發展壯大,一些非法企業經營者被吊銷執照、罰款后依舊有死灰復燃之機。另一方面即使有人舉報,收繳不法收入,卻對廣大受害者以“參與傳銷,不受法律保護”為由得不到任何賠償。據調查,傳銷被騙者中,大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絕大多數人被騙后生活沒有著落,這種情況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有人說,傳銷受害者應不應該受到保護,是衡量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從監管型向服務型轉化并完善的一面鏡子。雖然某種程度上會讓參與非法傳銷者的非法行為有所“庇護”,但是我們也可從中體會出相關部門“以人為本”的出發點。也許這樣做,會在一定程度上令很多違法事件遏制在萌芽狀態,最壞也會在擴展階段得到控制,把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
總之,我們期盼政府相關部門能夠盡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執法部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希望監管部門能夠做到各有所司,徹底監管。也希望更多社會朋友能夠多了解,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別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