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人員與單位之間 到底是不是勞動關系
發布: 2010-04-04 22:20:28 作者: admin 來源: 東方網

問:
2006年3月份,我與科城公司簽訂《直銷業務員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份。合同約定:由我代表科城公司和顧客洽談銷售業務,銷售公司生產的產品,我的報酬為銷售價和出廠價之間的差額,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我提貨時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合同期滿后,雙方未重新簽訂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發給我上崗資格證,我仍為公司銷售產品。但今年1月份,科城公司向我發出通報,稱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銷售資格,予以除名。
此后,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有關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我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裁定不予受理。請問我與公司的關系為什么不屬于勞動關系?
答:
問:
2006年3月份,我與科城公司簽訂《直銷業務員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份。合同約定:由我代表科城公司和顧客洽談銷售業務,銷售公司生產的產品,我的報酬為銷售價和出廠價之間的差額,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我提貨時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合同期滿后,雙方未重新簽訂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發給我上崗資格證,我仍為公司銷售產品。但今年1月份,科城公司向我發出通報,稱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銷售資格,予以除名。
此后,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有關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我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裁定不予受理。請問我與公司的關系為什么不屬于勞動關系?
答: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的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直銷企業與直銷人員簽訂推銷合同,這種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的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需滿足三個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直銷人員與直銷單位的關系顯然符合(1)和(3)的標準,但直銷人員并不受直銷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也不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因此直銷人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只是推銷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直銷企業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從事直銷業務,未經過批準的直銷企業不得聘用直銷人員。現在許多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與本該簽訂勞動合同的銷售人員簽訂直銷人員聘用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部分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屬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