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30人三層級傳銷對組織者立案
發布: 2012-05-31 09:35:16 作者: 趙陽 來源: 法制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說,2001年追訴標準出臺以來,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個經濟犯罪的罪名。其中,5個新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已經在2008年補充規定和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予以沿用。另外6種新的經濟犯罪罪名,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
兩位負責人說,具體包括: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案、第9條虛假破產案、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其中,有4個罪名是借鑒同類型或者相關聯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條虛假破產案參照了第7條妨害清算案的標準,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參照了第42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的標準,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參照了第35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的標準,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參照了第40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的標準。
兩位負責人說,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立案追訴標準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并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