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給傳銷者最高罰50萬元
發布: 2010-10-07 11:06:29 作者: 湯玲 蔣楠 來源: 千華網

最高罰款50萬!工商部門昨日提醒有房出租的市民,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如果明知是傳銷人員還將房子租給其使用,將受到工商部門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昨日記者從鞍山市工商立山分局和立山區打傳辦了解到,截至目前,已經對其轄區內的241戶傳銷出租房屋進行了清理打擊,并對出租房主進行了訓誡,解救14人、驅散非法傳銷人員640多人。
昨日,記者跟隨工商立山分局和立山區打傳辦工作人員來到其轄區內一戶居民樓中。據介紹,此樓一戶房主此前曾多次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在不足50平方米的房屋內曾經同時住過20多個傳銷人員。工商部門聯合其他單位將該用戶的煤水電掐斷,驅散傳銷者。目前該房主已與工商部門簽訂了協議,保證以后不再將房屋租給傳銷人員,煤水電供應也已恢復正常。
工商部門表示,對明知對方是傳銷人員或組織傳銷活動,還將房屋出租的房東、業主,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堅決予以處罰。按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規定,提供居住行為也納入到《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處罰中,處罰規定是沒收非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上一篇:市場監管總局督促電商平臺企業核查處理... 下一篇: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漏洞?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