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參與傳銷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發布: 2012-05-31 09:57:45 作者: 未知 來源: 四川在線

公務員參與傳銷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答]《公務員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傳銷活動,凡是參與傳銷活動的,情節較輕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到刑事追究。對執法人員包庇、縱容傳銷活動的,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四川省工商局主辦、天津天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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