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8個公司傳銷頭目被判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萬
發布: 2018-03-08 18:22:58 作者: 丁國鋒 員劉俊 來源: 法制日報

日前,揚州市廣陵區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近1.3億元的特大傳銷案作出判決,以營銷 “深谷之泉·康美丹”、“泡泡飲”等產品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首犯李榮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萬元。其他7名被告人則以犯同樣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1年4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頭目開8個公司運作 手下月薪高達數萬
1962年生于遼寧省撫順市的被告人李榮具有大學文化,為了掩護非法傳銷活動,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間,李榮相繼先后在北京、鄭州、江西余干等地成立、控股、參股北京夢佳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以其中的鄭州博凱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余干夢佳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生產“深谷之泉.康美丹”、“泡泡飲”等產品基地,實際通過北京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福茂營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管理,從事傳銷犯罪。
期間,被告人李榮等人以營銷 “深谷之泉·康美丹”、“泡泡飲”等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并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的方式取得經銷商和加盟商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金字塔型網絡關系,上線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及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信息費、提成、管理費等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記者了解到,該傳銷組織的手段隱蔽,采用了積分制進行管理,而且成為“經銷商”的必須一次性購買6000元“深谷之泉·康美丹”等產品,發展一名下線,介紹其購買6000元一單產品,可以拿560元信息費,得4000積分,一次性購買60000元十單產品即成為加盟商。還規定每個經銷商或加盟商可以發展兩條下線,其中的積分每周結算一次,信息費、提成、管理費等經北京摩捷公司、北京福茂營銷管理公司等公司信息中心統計后,由結算中心負責分配至下線人員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作為第二被告人的北京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秦某,則在幫助被告人李榮組建公司、負責傳銷資金的調度、轉移等工作,工資達每月2.5萬元,獲“獎金”就達250萬元。擁有碩士研究生頭銜的河北省平泉縣人、曾任北京摩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總裁的本案第四被告人丁維負責招募部分高層管理人員和日常管理、協調等工作,月工資達3萬元,還獲得獎金250萬元,傳銷公司還為其購買寶馬小型轎車一輛。
據了解,案發前的2008年5月、2009年6月,被告人李榮傳銷組織的下線劉榮、林寶連等人已被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平湖市法院分別以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刑罰。而作為頭目的李榮不僅沒有收斂,還將組織發展得越來越大。
大量不明真相人員誤入歧途 3年流入1.6億元
記者還了解到,為了維護龐大的傳銷網路運行,被告人李榮還通過注冊的多家公司招聘大批工作人員,開發操作軟件,提供產品、培訓基地等平臺,看似十分像一家十分正規的新公司,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人員“誤入歧途”。
期間,傳銷集團還出版非法內部《志愿者》等刊物,并利用“會議營銷”的方式在全國分片區發展大量的經銷商、加盟商,進行非法傳銷活動。而在財物管理中,則對傳銷人員區分了功能不同“來款卡”、“中轉卡”、“隔離卡”的三種卡,其中各地傳銷人員將傳銷資金直接匯入“來款卡”,積累后一定資金后打入“中轉卡”,李榮直接支配的“隔離卡”則是在“中轉卡”支出傳銷經費后直接提現后再轉存的,用于傳銷公司支出及李榮個人支出。
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在查獲的9張涉案“中轉卡”中,僅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總計資金流進超過1.6億元。5張“隔離卡”則2007年9月起的2年內總計資金流進超過1.3億元。
大量金額也養大了傳銷人員非法獲利的“胃口”,其中被告人雍培兄購買“深谷之泉·康美丹”等產品成為加盟商后,通過組織授課、參觀考察等方式先后發展了王貴琴、楊海燕等61人為下線,傳銷金額共計人民幣320萬余元,獲信息費、提成等26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279.5萬,其中向被告人李榮就追繳了人民幣1044萬元。
法院宣判時認為,李榮等8名被告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銷售業績作為計酬和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對于李榮等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如實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及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自愿退出錢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給予了采納。但對于其中多名被告人要求法庭適用緩刑的建議則沒有采納。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