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收入過低 詳解直銷員能否享受最低工資待遇?
發布: 2012-05-31 10:05:17 作者: 王景龍 來源: 中工網

今年2月,李先生被某保健公司聘為保健品推銷員,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健品直銷業務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約定:他代表該公司和顧客洽談銷售業務,推售該公司的產品,報酬為銷售價和出廠價之間的差額,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李先生已工作半年了,收入卻不樂觀,月平均收益沒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他想問,其與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能否享受最低工資待遇?
法律人士介紹,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簽訂推銷合同后,雙方形成委托代理關系。至于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要看是否具備成立勞動關系的要素。
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李先生與保健品公司不符合上述確認勞動關系的規定,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
按《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為李先生與該企業無勞動關系存在,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也就不能享受最低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