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者跳樓房東賠3.9萬 專家提醒,在出租屋出了事要追責房主
發布: 2011-10-31 09:22:20 作者: 邱釗 劉海濤 來源: 長沙晚報

“我只是出租房屋。他們自己出了事,關我什么事呢。”2011年3月4日,寧鄉縣在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中,判決出租屋主向因傳銷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屬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屋主不服。近日,該案經長沙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楊某某(均因傳銷實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寧鄉縣歷經鋪鄉金南社區二組唐小軍(化名)夫婦處承租住房。唐小軍夫婦未審查王某某等人從事的職業、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樓的房間。入住后,王某某等人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內非法進行“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傳銷活動。唐小軍夫婦雖自住在該出租屋一、二樓,但對上述隨意出入其家的人員所從事的活動一概不予過問。2009年4月5日,被害人張某某被王某某等騙至出租屋內,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張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時后,為擺脫傳銷組織的控制,從三樓跳窗逃跑,墜地后身亡。
寧鄉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出租房屋時,未向社會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申報情況,未去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對出租房屋未盡注意義務和安全管理義務,遂判決被告唐小軍夫婦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39660.5元。房主唐小軍夫婦想不明白,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近日,長沙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律專家告訴記者,2011年3月15日頒行的《長沙市出租屋內發生重大案件、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試行)》作出明確規定:當出租屋內發生殺人、綁架、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槍、涉毒的刑事案件,影響惡劣的“黃賭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責任事故,非法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發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責任人將成為責任追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