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
發布: 2012-05-31 10:06:56 作者: 張愛詩 來源: 撫順新聞網

熱點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托理財等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混淆界限就是為了欺騙,浙江東陽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就非常有代表性,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非法集資7.7億元,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還先后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用以掩蓋其巨額負債的事實,又用非法集資款購買房產,投資、捐款等,造成經濟實力雄厚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
最高法出臺這個最新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鼓勵、支持合法融資,依法打擊非法集資。
熱點二、目前,“理財”不僅僅是公眾普遍熱衷的話題,也成了集資詐騙的誘餌,司法解釋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手法?
2010年12月29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宣判,其中被告人焦英霞、楊春孝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年58歲的焦英霞于1999年成立哈爾濱英霞實業有限公司,2000年焦英霞在未經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高息、發行股票和有獎銷售等方式,非法向公眾累計集資人民幣22.22億余元。
熱點三、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著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如何認定發布者的責任?
“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等所有非法集資案的形成,都離不開鋪天蓋地的宣傳、離不開名人廣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認為,封堵虛假廣告是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重要環節。及時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資廣告的宣傳,很多群眾都是看到了當地主要媒體的宣傳,甚至有一些已經立案,媒體還在宣傳這種非法集資。
此外,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