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死亡名單”有關的冤案被平反 誰是幕后黑手?
發布: 2012-05-31 14:00:01 作者: 王俊秀 王夢婕 來源: 中國青年報

郭廷工到現在也想不明白,“那些受害人和家屬找到我,痛哭流涕,想讓我幫他們討個公道。而我也只是想把自己知道的告訴更多人,希望悲劇不再重演。難道這樣就是犯罪嗎?”
他在做完美公司保健品代理期間,不斷接到投訴,稱服用產品后出現問題,于是,他收集這些情況提供給媒體,由此引來一場牢獄之災。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北京市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廖宗明,被分別以“損害商譽罪”判刑兩年和18個月。
目前,此案由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被撤訴,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已決定向郭廷工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廖宗明的賠償請求也在協調之中。然而,數萬元賠償,遠遠換不回兩人因“舉報”而付出的代價。
“打假”引來牢獄之災
郭廷工原本是完美公司“蘆薈礦物晶”等保健品在福建地區的下屬經銷商,他本人及妻子張嬌玲在服用2004年12月批次的“蘆薈礦物晶”后,感到身體不適。后來陸續得知,全國范圍內有不少消費者,也在服用了該產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病理反應”。從2005年年初起,郭廷工就不再代理完美公司的產品,轉而加入真善美公司。但他仍不斷地接觸到此類信息,后來,經他搜集、整理和實地探訪,發現在山東、江西、福建等地,共有50多名消費者,在服用了“蘆薈礦物晶”后出現病殘癥狀,其中有20人已經死亡。
于是,郭廷工制作出了一份“使用完美產品受傷害者客戶資料”,連同由部分消費者或其家屬簽字的舉報材料,以及他收集的中央二臺、鳳凰衛視等有關服用完美“蘆薈礦物晶”后出現不良反應的報道光盤,向媒體舉報。
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后,掀起一場不小的風波。在《中國質量萬里行》一篇題為《完美產品?健康殺手?》的報道中,列舉了河北的李杏芬、安徽的許世華和劉珍柱、寧波的吳亞仙等人的例子,他們不同程度地在服用“完美蘆薈礦物晶”后,患上了藥毒性肝炎、精神疾病乃至斷送性命。而經湖北省和福建省等地的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完美礦物晶”的微量元素超標,內外包裝和說明標示混亂。在該雜志隨后跟進的一期報道中,北京的王培玲、山東濟南的于愛萍、遼寧的王文舉、董好春等人,也被追列為受害者。在《瞭望東方周刊》名為《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單”調查》的報道中,記者得出了相似的結論。
就在這些報道引起社會關注的同時,舉報此事的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廖宗明,因“損害商譽罪”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10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損害商譽罪”對郭廷工和廖宗明分別處以兩年及18個月有期徒刑,和5萬元及3萬元不等的罰金。
舉報還是誣告
完美保健品在國內小有名氣。廣東省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全國有4000多家專賣店,其產品銷售網遍布全國大部分地區。據完美公司網站介紹,其先后通過保健食品GMP認證、HACCP食品安全控制體系認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4項國際權威認證。該公司的產品“完美蘆薈礦物晶”經功能試驗證明,具有免疫調節的保健功能。
然而,就是這種有免疫調節功能的保健品,被指成了“健康殺手”,這到底是誣告還是事實?那些受害者到底與服用完美保健品有無直接關系?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認為,郭廷工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訴的事實,整理沒有事實依據的死亡名單,制作虛構的《全國服用完美產品受害者控訴報告》等材料向媒體提供,引發了媒體作出損害完美公司商業信譽的報道。同時,郭廷工還聯系所謂“受害人”接受采訪,幫助“受害人”與完美公司“打官司”,以短信通知完美產品的經銷商、消費者觀看對該公司的“不利報道”等行為,是受廖宗明指使的“為了排擠同業競爭對手,而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給完美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應當以《刑法》第221條中的“損害商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指控,郭廷工和廖宗明都不認同。“說我們犯了‘損害商譽罪’,就應該證明消費者吃了完美‘蘆薈礦物晶’而致傷致殘的事情,是我們‘捏造’的。”郭廷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達了他的困惑,“但是,我向媒體提供的‘客戶名單’,都是真實存在的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至于完美‘蘆薈礦物晶’是不是導致那些消費者死亡或傷殘的直接原因,也有司法鑒定書可以證明。”
從記者拿到的幾份消費者起訴完美公司案件的判決書來看,遼寧沈陽質量檢測所、山東省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等機構均認為,2004年12月批次的完美“蘆薈礦物晶”中,存在著碘、鋅、鉻等“微量元素超標”的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原志山、許世華等消費者發作藥物性肝炎、胃癌或精神病等癥狀。但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藥監局和中山市質監局等部門的檢測報告卻認為,“完美產品經多次檢驗,質量合格,安全無毒”。
廖宗明向記者表示,他們從未提過完美公司的產品“全部有質量問題”,“但既然服用‘完美蘆薈礦物晶’后病殘的消費者在局部存在,就不排除完美某一批次的產品存在問題。”
對于起訴書所稱他們與完美是競爭對手這一特殊關系,廖宗明表示,食品藥品關系人民生命健康,他們只是把這一客觀情況舉報給媒體,希望引起社會公眾的注意。“正因為我們是同行業人士,才有可能接觸并了解到事實,我們不能因為同是業內人士,就一起隱瞞事實吧?”廖宗明說。他說,檢方給他定罪的一個主要理由,是他為郭廷工提供了獎金支持,而他只是為郭廷工打理的公司分店提供日常開支。
郭廷工認為,他作為舉報人,只是向媒體提供報道素材,并不能左右媒體的報道。《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辛國奇在一審出庭時表示,自己的文章是經過電話和當面采訪受害者、核實情況后刊出的。《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朱國棟也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曾親赴上海、寧波、福清和瑞昌采訪當事人,文章所述都是自己的所見所聞。
廖宗明和郭廷工的辯護理由,當時沒有被一審法院采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可了廣東省藥監局等“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鑒定結論,認為完美公司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并認定郭廷工由于收集整理的“客戶資料”和《控訴報告》中“含有虛假內容,顯屬捏造的虛偽事實”;而廖宗明“在明知郭廷工捏造虛偽事實的情況下,仍向其提供資金,使上述信息得以散布”,因此認定二人構成“損害商譽罪”。
當這紙判決書下達時,郭廷工和廖宗明已經被中山市公安局羈押了一年有余。其間,二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8月,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今年4月,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和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銷對廖宗明、郭廷工的起訴。同月,“撤訴”得到了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準許。今年11月,中山市公安局也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銷此案。
至此,郭廷工和廖宗明的命運似乎在被上述司法機關推著“繞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原點。
“完美蘆薈礦物晶”的質量究竟有沒有問題?郭廷工是否“捏造”了事實?盡管“完美”風波隨著此案的撤銷,似乎已經歸于平靜,但對社會公眾而言,完美產品的質量仍是一個未解之謎。在郭廷工、廖宗明二人被起訴的過程中,《中國經濟周刊》曾刊出一篇名為《“完美風波”真相大白》的報道,但隨著一審判決被撤銷,《民主與法制》記者再次向完美產品的質量發起質疑。
在此之前,已有數位消費者或其家屬把完美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不同階段取得了法院的支持。如在原志山案中,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在2007年11月的一審判決中認為:完美公司蘆薈礦物晶中鋅的含量,超過了國家標準規定的食品中鋅限量衛生標準的最高指標100mg/kg,認定原志山的藥物性肝、胃癌與服用含鋅量超標的完美牌產品有因果關系。雖然原志山自身長期患有胃潰瘍,有一定病理基礎,但完美公司應承擔大部分責任。最后判決,完美公司賠償原志山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等共計17萬余元。后完美公司上訴至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盡管由于種種原因,判決被山東高院撤銷,但是原志山依然堅定地相信,自己病情的發展與服用完美產品有關。
與原志山持同樣態度的消費者,還有于愛萍的家屬房俊田、王文舉的家屬王利群、河北元氏縣張秀文的家屬韓鳳廷、江西瑞昌的陳夢婷等人。在去年12月9日完美公司訴真善美公司的法庭上,他們撰寫了證人證言,或親自出庭作證。
據記者了解,目前原志山與完美公司的訴訟仍在進行。山東、遼寧等地也有受害者或家屬與完美公司的司法馬拉松。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完美”迷霧依然沒有撥開。
何為打假?何為“損害商譽”?
“我國《刑法》規定,‘損害商譽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捏造’事實,‘捏造’應該理解為無中生有地杜撰、編造有損他人商業信譽的虛假事實。”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朱建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他認為,如果只是“搜集和整理”已經存在的事實,只是相當于把這些事實“集中反映”,應不構成犯罪。
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等刑法專家認為,“搜集整理”與“捏造”的區別在于,前者的信息來源是第三方,而后者的信息源頭正是行為人自己。因此,如果是“搜集整理”負面信息,即使這些信息中存在不真實的情況,也并非舉報人自己的“捏造”行為。任何公民接到關系公眾生命健康的舉報,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媒體反映,這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一種民主權利。而企業若是因為被舉報而遭受重大損失,只要損失是由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就不該把損失“轉嫁”給舉報人。
那么,郭廷工和廖宗明以完美公司的“同業競爭對手”這一特殊身份,向媒體集中披露對手的“負面信息”,會影響二人行為的性質嗎?對此,山東政法學院法學教授李克杰認為,“同業競爭對手”的舉報動機往往令人懷疑,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而論,舉報人的“競爭對手”身份不應該影響法院對“損害商譽罪”的認定。
李克杰教授擔心,“損害商譽罪”的司法前景可能會重蹈“誹謗罪”的覆轍,一旦被某個地方或企業得心應手地使用一次后,會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示范效應。為了掩蓋產品的質量、管理缺陷,或者打擊競爭對手,而動輒舉起“損害商譽罪”的大棒,打向舉報企業內部治理、產品質量或服務問題的個人或企業。有鑒于此,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損害商譽罪”成為舉報人的不能承受之重,不妨考慮將其列入民事范疇。
朱建華教授認為,“損害商譽”行為進入《刑法》本身并無問題,對于一些嚴重地損害他人商譽的犯罪行為,也確實有“入罪”的必要。與其在立法上做文章,不如在執法環節上“發力”。現在需要做的,是各級司法機關嚴格自律,依照《刑法》規定的要件,秉公執法,避免公器私用。此外,還需要與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以及社會輿論、上級機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