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水首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宣判
發(fā)布: 2012-03-22 09:34:44 作者: 鄒文 來源: 中國法院網


犯罪嫌疑人
3月21日上午,云南省建水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郭其保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王艷芳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包金彩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汪映輝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來,云南省建水縣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組織、領導傳銷罪案。
2008年至2010年5月以來,被告人郭其保、王艷芳、汪映輝、包金彩四人在建水縣轄區(qū)內以到廣西開磚廠、做生意為幌子,將自己的親朋好友騙至廣西賓陽縣,在提供食宿的情況下帶著親朋好友進行考察走訪,使親朋好友相信四人進行的所謂無店鋪連鎖銷售是合法活動,是國家允許的獲取高額利潤的掙錢模式。交3800元申購1份產品取得加入無店鋪連鎖銷售的資格,發(fā)展下線的多少決定級別的高低,份額越多級別越高,上線從下線申購的份額中直接或者間接的提成獲利,其模式為“五級三階制”,達到600份以上后成為高級業(yè)務員。郭其保、王艷芳、汪映輝、包金彩分別晉級為高級業(yè)務員,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了上百人加入所謂的無店鋪連鎖銷售作為下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其保、王艷芳、包金彩、汪映輝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無店鋪連鎖銷售”為名,組織、領導他人參與“無店鋪連鎖銷售”,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共同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其保、王艷芳、包金彩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數多達五十人至上百人,涉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被告人郭其保、王艷芳、包金彩屬情節(jié)嚴重。考慮到4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此案件宣判,有力地打擊了云南省建水縣非法傳銷人員的囂張氣焰,有效遏制了非法傳銷活動的蔓延,為嚴厲打擊非法傳銷人員積累了成功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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