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直購宣判 唐慶南傳銷罪判刑十年
發布: 2013-08-30 21:13:17 作者: 佚名 來源: 陳有西學術網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2)洪刑二初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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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慶南、劉葆華、童年、程芳英、徐興春、董思作為江西精彩公司的發起人、操縱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太平洋直購官方網為依托,以開展電子商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巨額保證金,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最,且系情節嚴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唐慶南、劉葆華、童年、程芳英、徐興春、董思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唐慶南、劉葆華、童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芳英、徐興春、董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程芳英、徐興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思作為江西精彩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對被告人董思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慶南、劉葆華、童年、程芳英、徐興春、董思具有坦白情節,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童年認罪、悔罪態度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慶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葆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童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程芳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徐興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董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七、追繳被告人唐慶南、劉葆華、童年、程芳英、徐興春、董思的違法所得及其孽息,予以沒收;尚未追繳的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偉杰
審 判 員 余行飛
審 判 員 周 兵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