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警方:參與傳銷活動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布: 2014-05-16 08:41:32 作者: 莫桑莉 吳春望 來源: 中新網海南頻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于犯罪行為。《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活動。請廣大群眾警惕以下形式的傳銷活動:
1、以介紹職業、招聘兼職、從事新型項目經營、低成本創業等為名,欺騙他人在本地或異地非法聚集,以面對面集中授課“洗腦”的形式,用“財富、夢想、榮耀、成功”等詞語誘導他人參與。
2、以所謂合法公司為掩護,假借高科技、新產品的幌子,以產品直銷為名,宣傳增設專賣店、實現連鎖銷售、創建概念店、申辦體驗館、出資購買區域發展加盟商的權利等,通過發展加盟商按層級收取加盟費吸引他人參與。
3、以互聯網、報刊等媒介發布“外匯交易”、“股票投資”、“新能源開發”、“風險投資”、“經營模式創新”、“純資本運作”、“1040工程”、“境外債券”、“網絡資本運作”、“網絡點擊廣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銷“教育培訓”、“個人理財”、“遠程教育” 等“虛擬產品”,引誘他人參與。
4、以親屬、朋友、同鄉身份介紹“新型營銷”、“全新致富理論”、“網絡營銷”、“合法直銷”、“消費聯盟”、“網絡倍增”、“加盟連鎖”等信息,組織所謂“成功”人士現身說法或招商會、推薦會、免費旅游并送紀念品等活動誘騙他人參與。
5、以互聯網站和電子商務網站為載體,極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預期收益,并通過一定方式展示已經參與人員的姓名、業績、獎勵、分紅等情況,刺激他人加入。
傳銷行為的主要特征:一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參與傳銷活動的,均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均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傳銷主要利用“殺熟”手段騙人騙錢,千萬不要礙于情面抱著先試試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則會深陷傳銷泥潭不能自拔,最后只能是害人害己,竹籃打水一場空。同時,要盡到公民義務,提醒周圍的人提高警惕,防止被騙。如果發現涉嫌傳銷的組織或人員,或發現自己被騙誤入傳銷,一定要保持理智,設法盡早脫離傳銷組織,并及時撥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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