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西闡釋新環境下的市場規制與法律界線
發布: 2014-08-16 10:59:12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銷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29日,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展示出中央領導人銳意改革的一面,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這些改革措施對直銷行業,特別是企業今后的發展,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看清楚這些即將到來的影響,對于每一家企業來說,至關重要。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說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一指導意見的出臺,對飽受“團隊計酬”之苦的直銷行業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回顧2013年出臺的大政方針、各項政策,直銷未來發展路徑,以及直銷政策日漸明朗化,并觸及到了關于直銷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
直銷行業該如何看待政策與個人的關系?如何理解政策對行業發展的影響?
2013年12月19日,世界直銷(中國)研究中心第五屆專家委員會議在重慶國際會展中心舉行。來自海內外100余名專家委員、業界人士就2013年直銷業的新環境、新政策、新機遇以及新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在世界直銷(中國)研究中心的引導下,專家學者、行業精英群策群力,為中國直銷行業發展出謀劃策。
以下為陳有西董事長在會議上就如何認識市場規則與法律界限發表的的演講。
政府與市場關系引爭議
從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我們可以看出,現在市場經濟的認識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把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也提高到了新的理論和實踐高度,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增添了新的科學成分。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這在黨的文件中首次提到,標志著黨對現代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深刻把握和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堅定決心,是一個重大理論創新。
第二,要想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現代市場體系,否則就會出現“市場失靈”和“資源誤配”,這就要求把“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提高到新的理論和實踐高度。
第三,“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黨的十五大首先提出來的,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了“兩個毫不動搖”的方針,十八屆三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更加科學,內涵也更加豐富。
事實上,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對于“政府干預過多”的問題,現在在直銷和傳銷領域有兩種呼聲。一是打擊嚴管的觀點,認為社會被傳銷搞得非常亂,很多人被騙,買到了虛假商品,這種情況下政府就應該強硬干預,這是社會的呼聲。同時,在立法過程中,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很多專家顧問都持這種觀念。
另一方面,包括律師界、企業界,特別是直銷行業的巨頭都有擔憂,認為政府的干預過多,標準不清晰,會產生很多冤假錯案。關于政府干預標準和力度,要不要直接抓人,要不要進行行政整頓,或用監管和領導方式來解決,大家爭議都非常大。
直銷與傳銷的界限
對于傳銷,不管是直銷行業還是傳銷行業,大家在討論中形成了很多觀點。也有其他國家的專家提出,“傳銷也是一種直銷,是一種多層次的直銷。”這是一個非常新的觀點。在很多國家,多層次直銷是合法的,但在我國多層次被理解為傳銷,是違法的。
直銷分為兩種,一種是單層次的直銷,直接銷售,這是官方明文規定允許的一種方式。另外一種就是多層級的直銷。其中,這里面包含有遵循商品交換原則的,以團隊計酬的銷售方式,以及有金字塔欺詐式的傳銷。
在中國,為了防止欺詐、破壞秩序,官方對所有的多層級銷售都列為傳銷,對于公安機關、法院來說,只要是多層次的傳銷都是違法的。金字塔欺詐雖然各國定義有所不同,但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而我國并沒有把多層次欺詐性的傳銷和合法性的銷售區分開來,這是一個值得引起重視的問題。
區分金字塔式欺詐性傳銷和合法多層級銷售有幾個標準可以參考:
第一,誠信的考量。商業行為應當誠信,有真實商品和價格,不欺詐,公司的宣傳不夸大、具有真實性。
第二,自愿性的考量。商品的交換應該建立在公平、誠實、有償、自愿的基礎上,不是被洗腦,控制起來,或者是強制性關押起來,設局引誘自己的朋友、家人。
第三,控制性考量。一個人加入多層次銷售的行列,他是自己反復考慮之后,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加盟。保證金是自愿選擇交納的,而不是被騙進來的,或者是強制性交納的。
第四,保證金的考量。保證金能不能實現返還,是自己的真實銷售商品的保證金,還是成為了入會費被欺詐。
第五,層級性的考量。是不是有人頭層級很重要。對于組織領導傳銷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講到了層級的問題,參與人數達到30人,在地區銷售有3個層級以上,定為傳銷。曾因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人員。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但并不是所有的“團隊計酬”均是傳銷犯罪。在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說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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