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網絡傳銷案二審宣判 3名組織者分別獲刑
發布: 2021-04-14 18:07:58 作者: 佚名 來源: 人民法院報

3名組織者在網上設立所謂的“世界和諧基金會”虛假網站,以交2000元成為會員就可以免費旅游、發展會員可以獲得分紅等方式吸引新會員加入。這一新型的網絡傳銷方式,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便吸引了120多名會員加入,收取會費上百萬元(2月2日,法周刊以《入會即免費游香港?可能碰上傳銷》為題進行了報道)。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網絡傳銷案件。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杏華為獲取非法利益,設立了“世界和諧基金會”網站,并聲稱交錢入會即可免費旅游。2013年1月18日,楊杏華從廣西桂平市到橫縣發展胡海燕、農秀云等加入該“基金會”。至被查處時止,三人共同經營管理的“世界和諧基金會”橫縣報單中心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會員超過120人,層級達到5層級以上,收取會員交納的費用100多萬元。
這期間,楊杏華負責主管全面工作和宣傳講解“世界和諧基金會”運作模式,并獲利報單獎、平臺扣稅及會員管理費等非法利益約8萬元;胡海燕負責會員注冊登記、收取會員費用、發放分紅及記錄會員資料等主要日常工作,分得報單獎1萬多元;農秀云提供經營場所,并協助接待來訪咨詢人員、會員,發放宣傳資料等后勤工作,獲得報單獎1萬多元。
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杏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農秀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楊杏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中院提起上訴。
南寧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杏華、胡海燕、農秀云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共同犯罪中,楊杏華是發起者,并起策劃和操縱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的犯罪處罰;胡海燕在加入傳銷活動后,積極與楊杏華共同設立報單中心發展新會員,并負責會員注冊等主要日常工作,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農秀云在加入傳銷活動后,為二人提供活動場所,并協助管理,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胡海燕、農秀云在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即自動到案接受調查,可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杏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伙同胡海燕、農秀云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南寧中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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