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傳銷犯罪震懾作用不大?代表建議修改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發布: 2017-03-13 10:55:24 作者: 林洪演 來源: 南方網

3月12日下午,廣東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來自佛山公安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梁志毅在審議時建議,兩院應在刑事法律層面上加大對傳銷犯罪的懲處力度。
“傳銷人員在與公安機關多年的拉鋸戰中,更加注重從法律的角度來規避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給打防工作帶來嚴峻的挑戰和壓力。”對于為何會出現這種屢禁不止情況,梁志毅認為是法律對傳銷犯罪的震懾作用不大。
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組織者、領導者予以立案追究刑事,從而在法律明確了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立案追訴標準。
對此,梁志毅指出,從基層辦案實踐來看,由于傳銷組織大多采用單線聯系、隱秘發展、份額傳承、虛假申購等規避手段,甚至現在部分傳銷組織還紛紛借力網絡來實施其傳銷活動,公安機關取證的難度非常大,對能取足證明傳銷下線為30人以上的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困難重重,導致對發展的下線人數“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難以準確認定,難以追究傳銷頭目的刑事責任。
“在打擊傳銷違法犯罪中,一個傳銷案件公安機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抓獲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對極少數人追究刑事責任,對眾多的中低層組織管理人員往往只是教育遣散,很難起到打擊震懾作用,造成我們的打擊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太低。”梁志毅說道。
因此,他建議要修改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將“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這個立案追訴標準修改為“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同時將現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立案追刑標準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在刑事法律層面上加大犯罪懲處力度。
“目前的禁止傳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無權設定行政拘留,而且實際操作中對傳銷人員的罰款處罰也難以執行。”他建議,在操作層面,對一般的參加者和組織策劃者,如果是沒有發展下線,僅僅是參與傳銷,以教育、遣散為主,對于發展了下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組織領導者,給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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