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幣圈錢一億多 中杉公司私自發行貨幣被查
發布: 2017-12-30 18:27:19 作者: 佚名 來源: 湖南法院網


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一方面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而另一方面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騙局和傷害。近期,赫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網絡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案件。
2016年11月份,王某文(另案處理) 通過鄭某新(另案處理)介紹從盛寶集團李某寶手中購買中杉數字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杉公司),開始發行名為“中央幣”的虛擬貨幣。盛寶集團委派鄭某新以及被告人王某江到中杉公司從事顧問工作;中杉公司在運行過程中需交2億元顧問費給盛寶集團。2016年12月份,擔任中杉公司總裁的被告人齊某奎引進一網絡平臺,開始通過網絡發行“中央幣”。后因該平臺運行不暢,通過鄭某新介紹,王某文與被告人王某江又向李某艷購買了另一網絡平臺繼續發行“中央幣”。此平臺導入原平臺數據并同樣按照“三軌制”傘形結構的形式發展、管理會員,收取會員費。
中杉公司通過召開招商大會、互聯網、微信,派講師到各地講課等形式推廣“中央幣”,邀請會員到山東總公司進行參觀,使會員相信并購買“中央幣”。以購買“中央幣”為幌子,引誘他人繳納人民幣6,000元、18,000元、60,000元三個等級的入會費分別成為該組織的黃金會員、白金會員和鉆石會員。會員入會需由上線會員推薦,并在域名為www. zsszvip. com的網站進行注冊,按照“三軌制”傘形結構對新入會會員安排點位。注冊成為會員后便具備發展下線會員的資格,同時獲得中杉公司發行的“中央幣”。為激勵會員不斷發展新人加入,中杉公司設置了高額的動態獎勵和靜態獎勵,其中動態獎勵包括推薦獎,發展一個下線會員可直接從下線會員手中獲得一半的會費;領導獎,上線可從名下三代會員繳納的會費中按比例獲得提成;管理獎,會員按照發展下線會員收取入會費的金額分成9個等級,分別為1星至5星,1鉆至3鉆及金鉆,并按團隊新增業績或全球新增業績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或分紅;此外還有復投獎、重消獎、福利獎等。靜態獎勵為“中央幣”升值帶來的獲利。
另外,中杉公司通過網站宣稱其為國務院評協數字貨幣專業委員會副所長單位、國務院評協數字貨幣專業委員會理事單位、數字貨幣研究所副所長單位、數字貨幣研究所理事單位,參加了盛寶集團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的會議,并宣稱“中央幣”跟中國人民銀行和央視都是合作單位。
幾名被告人正沉浸在暴富的美夢時,該傳銷組織被依法打擊。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江、齊某奎、張某新、王某、郭某紅、薛某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案由副院長羅益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8日,中杉公司已激活會員賬戶30855個,層級達83層,吸收會員資金共計200,042,006元(包括通過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樂信付吸收的會員資金,以及會員用系統發放的獎金幣重新投入平臺購買“中央幣”的金額)。經會計鑒定,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王某文的主要八個銀行賬戶及第三方樂信付平臺賬戶收入資金為148,138,935.45元。
被告人王某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齊某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郭某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薛某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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