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破解非法傳銷犯罪懲治難點
發(fā)布: 2018-01-29 09:35:15 作者: 佚名 來源: 檢察日報

當前,隨著我國對非法傳銷活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非法傳銷得到一定遏制,但其不斷轉變方式,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隱蔽,組織更加嚴密,手段更加惡劣,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隱患。為有效打擊傳銷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中更是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但在司法實務中,查辦非法傳銷案件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是難以查清全案事實,影響深挖共同犯罪。傳銷組織嚴密,一個級別的組織領導者只知道自己級別的事。下一級別人員對上一級別人員的情況知之甚少,所以難以提供有價值的線索,致使全案犯罪事實難以查清,影響深挖共同犯罪。
二是追訴標準不盡合理,實際操作難度大。當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準要求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但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行為人在傳銷活動中所處的層級,一般僅能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定罪處罰,而對非法傳銷行為本身卻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情節(jié)嚴重”情形沒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量刑上分為兩檔:第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檔是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于目前法律只對傳銷犯罪的立案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對量刑情節(jié)中的“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影響了打擊傳銷活動的力度。
四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尚未明確。傳銷活動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的特點,一些組織、領導傳銷者往往會對被騙來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實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那么,對于上述犯罪行為是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還是應當對其進行數(shù)罪并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五是相關職能部門尚未形成合力。近年來,非法傳銷活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加大打擊力度尤為重要,但在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如何銜接,仍然存在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擔負傳銷行為規(guī)范管理職責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打擊非法傳銷的法律依據(jù)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guī)。如今,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已上升到刑事領域,如何在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建立起聯(lián)合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是當前亟須解決的難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為有效打擊傳銷犯罪,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加強立法工作。建議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對傳銷犯罪作出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使傳銷行為的定性、立案標準、構成要件、量刑條件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如對傳銷的非法營業(yè)數(shù)額、交易方式、交易情況、非法傳銷的產(chǎn)品質(zhì)量、“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為打擊非法傳銷活動提供法律依據(jù),增強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的力度和效果。
明確罪數(shù)形態(tài)。對于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對被騙來參加傳銷的人實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犯罪行為的,可根據(jù)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對參與傳銷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等重度犯罪行為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對于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虛報注冊資本設立公司、偽造經(jīng)營許可證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由于其實質(zhì)是以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目的,犯罪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屬于牽連犯,應從一重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建立長效機制。由于傳銷涉及面廣、跨地域活動,因此,要建立相關部門聯(lián)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基層工商所、公安派出所要發(fā)揮主力作用;明確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村)在打擊傳銷工作中的責任;要把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動員和鼓勵社區(qū)居民積極舉報傳銷窩點,使傳銷活動無處藏身。特別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要協(xié)同作戰(zhàn),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對發(fā)現(xiàn)的傳銷活動,立即查處,堅決打擊,不讓其滋生蔓延。對構成犯罪的,要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qū)別對待、分化瓦解,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打擊重點,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則要采取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同時,還要加強對犯罪證據(jù)標準的研究,達成共識,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總之,對涉案人員既要做到快偵快捕快訴快判,又要做到懲罰適當,重視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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