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修改P2P等集資詐騙罪量刑
發(fā)布: 2019-03-07 09:43:47 作者: 佚名 來源: 新民晚報

P2P網貸平臺頻頻爆雷,涉案金額動輒上百億,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但懲罰力度卻不夠,對犯罪者缺少威懾力,一些涉案人甚至主動自首,但卻拒絕退賠。
據新民晚報3月4日報道,今天下午舉行的議案會簽活動上,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認為,刑法有關集資詐騙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條款亟須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新民晚報首席記者 劉歆 攝
據馬蘭介紹,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機關已對300多個涉嫌非法集資的網貸平臺立案偵查。據不完全統(tǒng)計,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資產價值約百億元。據估計,全國的民間融資案件受害者已達3.2億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
馬蘭指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節(jié)加重規(guī)定),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馬蘭認為,刪除這條是考慮到當時金融體制改革正在進行,集資詐騙不是危害比較大的暴力性犯罪。加上當時很多民營企業(yè)在融資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導致此類的集資行為多發(fā)。同時也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原則,但是,從目前施行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好。
為此她建議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且不積極退賠,給國家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或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