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外衣”的傳銷 如何來防
發布: 2019-04-30 09:58:41 作者: 岳付玉 來源: 天津日報

當傳銷披上互聯網的“外衣”,當你最親密的朋友也樂在其中,當你的朋友圈被各種病毒式推廣所攻陷,你難免悚然一驚:那個乍一聽絕對跟自己不沾邊的“物種”──網絡傳銷,居然以如此方式“潤物細無聲”地來到了你身邊,讓你猝不及防,但又不得不防!那么,網絡傳銷喜歡化什么“妝容”,如何識別、又如何避免落入圈套呢?
社交電商 天價罰單
上個月,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花生日記”公司涉嫌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罰金達7456.58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最大一筆罰單,也是我國電商20年歷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罰單”。
公開資料顯示,此次行政處罰內容包括:責令整改、罰款,責令處罰15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合計7456.58萬元人民幣。廣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早在2018年9月25日就對“花生日記”涉嫌傳銷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當事人通過設定“平臺(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形成了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結構,會員總數達21534555人,其中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的會員共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會員人數的99.82%,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達456744401.69元!沒錯兒,近4.6億元。
無獨有偶,社交電商“達人店”和“云集微店”此前也因模式被認為是傳銷,被處以經濟處罰。
去年7月,杭州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認定“達人店”涉嫌傳銷,牟取非法利益被罰沒超391萬元,被浙江工商、公安通報為“十大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就在此前一年,浙江工商局網站公布,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的“云集微店”APP,以“交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的行為展開網絡傳銷行為,認定為網絡傳銷,被罰近985萬元。
由于網絡的相對無邊界性,上述數以千萬計的會員大軍中,不乏來自天津的網民。毫無疑問,較之傳統線下傳銷,網絡傳銷波及面更廣,發展速度更快。
想到票子 礙于面子
家住中新天津生態城的小佟,向記者講述了她和小伙伴們參與“霸屏天下”網絡傳銷活動的全過程。
“一開始是我遠在珠海的初中同學兼閨蜜小羅邀請的我,她傳來了截屏──99(元)加入創業。上面寫著:每天把信息發朋友圈可以掙8元,每個月就240元;如果發展下線,下線發一條朋友圈,自己掙4元;下線的下線發朋友圈,自己掙2元。如果直推10人、這10人再各推薦10人,都每天發朋友圈,那你一個月的收益就達7440元;直推50人、這50人再各推50人,那你一個月收益可達156240元。”
“我第一感覺也是傳銷,但礙于小羅的面子,心想我只發朋友圈,不私信騷擾別的朋友,到了99元回本了我就提現、退出。如果誰因為朋友圈的推送感興趣了主動聯系我,我再給他講解。”小佟說,因為每天都發朋友圈,部分朋友嫌煩,還把她給拉黑了。小羅自己選擇的是999元的超級VIP級別。“投了99元或者999元,要是不發朋友圈,就1分錢也得不到。”小佟和她的上線小羅,都在一個幾百人的大群里,大家基本都是群主的下線、下下線。“我是小羅的下線,我在群里的昵稱就是:小羅+小佟普通VIP。我要是在群里搗亂發牢騷,群主就會根據我的昵稱找到我的上線小羅,讓她來管束我,以此類推。”
那么,小佟在朋友圈里都發送什么信息呢?“各種商品信息,如冰糖梨、柿餅等,平臺給出的盈利理由是:我們幫商家在朋友圈里精準打廣告,商家支付廣告費,這廣告費就是我們每天轉發朋友圈的提成。其實整個模式跟商品銷售沒有半毛錢的關系,主要還是拉人頭、掙下家的提成。”
小佟說她投入少,跑得也比較快,在本錢回來了以后,她就申請提現,卻被告知提現門檻提高了,必須達到200元才行。等到了200元,提現門檻再次提高……她不想再往里砸錢了,就不再跟進了。但更多的人為了盡快回本或套現,就忙著發展下線,結果越套越多。小羅往里面一共砸了11999元。“她還是太貪了,一開始覺得很劃算,由于一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個人,她就用父母的手機來投入,或者拉朋友進來,指望朋友給她發展更多下線,她就幫朋友支付了入會費。”
“到后來,會員的錢根本就提現不了,平臺方就號召大家把自己投入的本錢加上各種提成費,全部用來買公司股票──說公司馬上上市了,然后就沒有然后了。”小佟暗自慶幸自己僅賠了一頓快餐的錢,又感嘆小羅他們損失慘重,“不僅金錢上損失,還有情感上的損失:因為拉朋友入局,導致朋友也賠了錢,多年友情畫上了休止符。”
小佟還有一個同事參與了一種名為ACR的網絡傳銷,也砸進去了上萬元。她們這幫難兄難弟后來一比對才發現,各種傳銷名稱不同,套路幾乎如出一轍。
形象百變 骨子沒變
記者采訪發現,網絡傳銷的故事版本很多:打著兜售各種特色商品──柿餅、冰糖橘、腳氣靈、消痘凈、無人超市等等的旗號,販賣情懷(扶貧助困、助推高科技騰飛等),以創新商業模式為噱頭(互聯網+、區塊鏈技術、精準營銷、不讓中間商掙差價等),忽悠消費者參與。但不管怎么“表演”,最終打開方式卻驚人地一致:交會費入局,發展下線拿提成。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高興發律師,以“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為例,解釋了網絡傳銷的判定依據。他說,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反觀“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其利用自行開發的APP平臺,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會員通過交納99元升級費用升級為超級會員,超級會員及運營商通過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平臺從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管理費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傳銷行為。
高興發律師還指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傳銷行為。根據“花生日記”的傭金計提規則,“花生日記”APP平臺將會員分為多個層級,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其行為符合此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也表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凡是“團隊計酬”“入門費”“拉人頭”的商業模式都屬于傳銷。《禁止傳銷條例》并未規定層級達到多少級才構成傳銷,所謂的“三級傳銷”其實是《刑法》意義上判斷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個判斷標準。在這個層面上來說,很多社交平臺自以為是的“割裂層級”“變逐級銷售為逐級推廣”的規避措施,都是無用功。
對于“花生日記”之類的社交電商因被認定為網絡傳銷而被罰,業內有不同的聲音。電商評論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的麻策律師就認為,監管者“沒有搞懂這類社交電商背后的商業邏輯,完全是照本宣科式執法”。他的理由是在“花生日記”經營模式中,傭金全都是淘寶商家主動支付的,而后“花生日記”再把返傭結算給下線運營商和超級會員。這跟傳銷模式中所有利益來源全是“由下線向上線轉移而來”截然不同。
躺著賺錢 這您也信?
傳銷披上互聯網的“外衣”后變得更為隱蔽,而作為普通互聯網用戶該如何避免落入傳銷的“坑”呢?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支招說,不同于傳統傳銷采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電商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展傳銷,往往通過商業利益吸引和說服等形式“捆綁”下線,因此消費者更應提升警惕性。
他說,社交電商是否涉嫌傳銷有幾個判斷標準:
一看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
二看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
三看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還是那句老話:天上不會掉餡餅,即便掉了,也未必砸你頭上。你看上了人家許你的利,人家則盯上了你的本。
躺著就能賺錢,這您也信?!
網絡傳銷
為何如此猖狂
網絡傳銷為何如此猖狂?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類似于病毒傳播式、呈幾何級數的爆炸式遞增,對平臺商家來說,似乎形成了無法抗拒的吸引力。
其二,監管一時之間還難以跟進。那些涉嫌網絡傳銷平臺方自認為已經做了有效的規避。必須看到,刑法意義上的“傳銷”,與工商行政執法層面上的“傳銷”有很大區別。商業行為即便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規定的“傳銷活動”,也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方超強律師看來,目前市面上類似于花生日記的各類社交電商平臺,要從商業模式上規避傳銷的刑事風險相對容易,但要徹底與傳銷切割干凈,不被視為傳銷,則具有很難的操作性。
事實上,網絡傳銷因手段隱蔽、涉眾群體廣、標的虛擬化、違法成本低、首腦高智化等特征,一直游離于監管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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