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相關領導服用其產品,富迪在長沙被罰200萬!
發布: 2019-11-08 15:40:11 作者: 佚名 來源: 新浪潮雜志

11月1日,湖南省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在長沙舉行。會議介紹湖南省推進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整體工作情況,并通報全省查辦的案情復雜、涉案金額較高、社會影響惡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十大典型案例。
新浪潮注意到,在十個典型案例中,其第七個為“某科技公司對保健食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案例通報指出,該公司在產品說明會上捏造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領導人服用其“富迪肽”產品的事實,利用國家機關、國家領導人的影響力作虛假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罰款200萬的行政處罰。
湖南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3825起,
罰款3989.81萬
會議由湖南省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工作組副組長、省食安辦副主任、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陳躍文主持,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丁珍良通報全省具有警示作用的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湖南省落實中央部署和國家14部委安排,扎實推進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等14部門,齊抓共管,聯合作戰,迅速掀起了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食品安全問題的凌厲攻勢。在辦案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督促企業自查自糾,全面梳理問題線索,動員群眾舉報監督,堅決查處了一批農產品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嚴懲違法犯罪分子,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形成了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力。截至10月中旬,全省共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3825起,罰款金額3989.81萬元,責令停業停產95家,取締無證企業121戶,移送司法機關案件41件。
此次通報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均系社會影響惡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用農產品及食品安全案件,涉及保健食品行業、學校及幼兒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省市場監管局將繼續深入推進聯合行動工作,切實解決一批食品安全方面群眾關心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堅決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富迪因虛假商業宣傳,
被頂格處罰200萬罰金
在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為直銷企業富迪科技虛假商業宣傳案。
案例通報指出,2019年3月7日,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交辦函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 2018年8月10日該公司在湖南圣爵菲斯酒店召開主題為“富迪肽2018(7月)年業績表彰星耀盛典”會議,在產品說明會上捏造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領導人服用其“富迪肽”產品的事實,利用國家機關、國家領導人的影響力作虛假的商業宣傳。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參會人數眾多,影響范圍廣,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開福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停止虛假宣傳行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新浪潮注意到,目前網上還可見“富迪肽2018(7月)年業績表彰星耀盛典”的內容。據現場視頻,富迪公司某領導在頒獎時這樣說道,“跟大家分享幾個好消息,我跟陳董在北京時,跟公安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的幾位領導一起吃飯,其中有一位領導問我,小分子肽做得怎么樣,我說非常好,他說他每天早晚堅持吃兩包,這個肽真的是太好了,他睡眠質量好了,整個人的狀態也更好。旁邊幾位領導都在吃我們的小分子肽,當你聽到有人認可我們產品功效時,就對我們產品更加充滿信心。”

也許這番發言,就是案例通報中“捏造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領導人服用其‘富迪肽’產品的事實”。2019年3月7日,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交辦,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對富迪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開福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該公司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參會人數眾多,影響范圍廣,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作出責令停止虛假宣傳行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這也是頂格處罰。
其余九大典型案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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