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PlusToken”傳銷平臺案在六安法院宣判
發布: 2020-01-21 11:09:48 作者: 雅歌 來源: 鷹鑒

1月18日,鷹鑒獲悉,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由“PlusToken”傳銷平臺引起糾紛的案件。馮某寶經同學王某娜的介紹先后在“PlusToken”平臺投資數萬元,因“PlusToken”平臺不能提現,馮某寶將其同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返還其投資款。
2019年6月,王某娜以比特幣推廣人身份,與馮某寶洽談投資事宜,王某娜明確告訴馮某寶投資的是比特幣、他人投資均有較大收益,馮某寶在當月21日向王某娜轉賬支付6.4萬元,用于進行上述投資。
王某娜收款當日,通過自己手機“火幣Pro”App賬號代馮某寶分兩筆購進6.4萬元的比特幣。同時,在該賬號內王某娜又將以上全部數量的比特幣提幣至其手機“PlusToken”App賬戶內。后“PlusToken”暫停開放交易功能,至訴訟之日該應用程序仍未恢復運行。
自2019年7始,馮某寶多次向王某娜催促要求了解投資情況,王某娜告訴馮某寶已經購買比特幣及相關應用程序暫停服務情況。馮某寶通過王某娜提供的賬號無法查看相關信息,開始向王某娜追索投資款。
后王某娜通過微信向馮某寶表示認可已經購買的6.4萬元比特幣作為兩人合伙投資,由雙方共同享有,如有虧損則雙方共擔;王某娜并愿意代為馮某寶墊付的3.2萬元投資款,付款條件是雙方需簽訂書面協議。
2019年8月18日,雙方到銀行完成3.2萬元的轉賬以及協議簽訂手續。在該協議書中,雙方除共同認可共同投資上述數字貨幣外,還注明“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索要超過3.2萬元之外的錢款”。
2019年9月,馮某寶以“認為自己是在受脅迫、欺詐情形下簽訂的協議,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娜返還3.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馮某寶對投資比特幣是明知的,王某娜按約定將所收取的款項用于代為購買比特幣后,將投資情況如實反饋給了馮某寶,已經購買的比特幣無法提現或交易非王某娜可控制,王某娜對馮某寶無欺詐和隱瞞。
該內容屬于馮某寶提出的付款條件,馮某寶有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權利,馮某寶為取回部分投資款選擇接受后又要求撤銷協議,顯然不誠信;從協議內容看,王某娜在明知出現了投資不可控情況下仍然自愿加入與馮某寶共同合伙投資,與馮某寶共擔風險,對馮某寶無不利益,馮某寶主張顯失公平,不能成立。
另外,馮某寶既要求認定協議無效又主張撤銷協議,自身也相互矛盾。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成立并生效,自協議簽訂時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馮某寶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10月11日,一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馮某寶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馮某寶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則認為,馮某寶基于信任,自愿轉給王某娜6.4萬元作為雙方合伙投資,王某娜用該款投資購買比特幣。王某娜購買比特幣后,將比特幣提幣至其手機“PlusToken”App賬戶,后因“PlusToken”應用程序停止交易功能,致使雙方投資無法收回。雙方經過一番爭執后,經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王某娜當日即返還馮某寶3.2萬元。
現馮某寶以“王某娜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與其簽訂協議”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12月17日,二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馮某寶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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