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活動中繳納的“投資費”不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發布: 2020-04-27 11:43:27 作者: 佚名 來源: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庭審理了一起張某與高A、牛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件。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該案有別于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高A、牛某在本案中只持有2017年向張某銀行轉賬的一張憑證而起訴要求張某償還借款。一審法院判決,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高A、牛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張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庭審中,高A、牛某對案涉款項的真實情況進行掩蓋,張某客觀陳述了事實。在張某提出案涉款項系原告高A為參與“民間互助理財組織”而向同是該組織成員的張某繳納的“投資費”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高A、牛某除轉賬憑證外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經審理調查,法庭認為高A向張某轉款后未要求張某出具借條的行為與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并不相符。目前,“民間互助理財組織”已被多地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非法傳銷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法庭最終認定高A、牛某與張某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駁回了高A、牛某的起訴。
2019年,市中院民間借貸庭還受理了高B與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中華某某向高B出具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通過法庭審理,查明該借條同樣是雙方當事人在參與傳銷活動中產生的借條,最終法庭也以案涉款項系因傳銷活動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而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案件資料移送公關機關處理。
傳銷是法律禁止的活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犯罪行為。參與傳銷活動,投入的資金不受法律保護,常常血本無歸。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因參與傳銷活動而投入資金后才發現上當受騙,隨即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但因該款項系因傳銷活動而發生的糾紛,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之內,其起訴被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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