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保護涉嫌傳銷領域的民營企業家?
發布: 2020-05-28 10:32:13 作者: 佚名 來源: 華辯網

近日幾,各大新聞媒體關于刑事司法領域討論最為激烈的,莫過于兩會保障民營企業家權益、維護民營企業的產權、為民營企業保駕護航了,以及,降低民營企業家刑事羈押率,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訴就不訴,盡量避免“查辦一案件倒閉一企業”的司法現象等提案或話題。
然而,卻很少有專家或代表提及涉嫌傳銷領域民營企業家權益保障的問題。
是這里談到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不包括涉嫌傳銷領域的企業和負責人嗎?
司法實務中,卻有關于依法注冊的企業,涉嫌傳銷領域被查辦、包抄、“一棒子”打死、企業家被羈押的案件,比比皆是。
據統計,一年全國查辦涉嫌傳銷領域案件達幾百件,單廣東省報導出來2019年度查辦傳銷案件就有27宗。而這些案件,往往每查處一宗均是涉案上億元、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富可敵國”的案件。每查辦一宗案件,都是企業被抄、主要員工羈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被長期羈押、全部財產、銀行存款被查封和凍結。有的還造成了夫妻雙方羈押、父子羈押的情況。
但是,這些案件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也是民營企業家、他們經營的也是民營企業(根據規定:非國有控股、依法注冊的,均為民營企業),而實際呼聲和實務關照卻往往很少,這是為什么呢?難道他們真是是罪大惡極嗎?筆者認為,其實不然。
國家法律上,打擊的是詐騙型傳銷,而司法實務中,往往不作區分,“詐騙型”傳銷和“經營型”傳銷兩者混雜,統統打倒,不分左、右
我們知道,傳銷有三種類型。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分為“拉人頭”式傳銷、“繳納入門費”式傳銷、“團隊計酬”式傳銷三種,1 前兩種俗稱為的“詐騙型”傳銷,最后一種俗稱為“經營型”傳銷。
原本,我們在刑事懲治傳銷時,就應該作有效區分和別類。但是,司法實務中卻沒有這樣,而是一概不作區分、混淆打倒,在法院判決書中,也是一樣,對于“團隊計酬”經營型傳銷和“詐騙型”傳銷,作相同認定。(其實,兩者相差甚遠,前者純粹詐騙,對社會經濟沒有任何貢獻,應該給否定。而后者以企業經營為主,對于社會經濟、商品流通、擴大就業是種貢獻,兩者關于社會危害性方面有著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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