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傳銷公司開發“消費返利”平臺發展會員近3萬 重慶一男子獲刑
發布: 2020-06-02 11:09:59 作者: 佚名 來源: 反傳防騙快訊

5月28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以“消費返利”的名義開展網絡傳銷活動案件的判決書。反傳防騙快訊在該判決書上看到,重慶市聚福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福緣公司)依托被告人何某強開發“聚福緣”網絡平臺,通過傳銷手段,先后收取近3萬名會員3.14億余元。

2015年底,羅某、陳某軍、何某共謀成立重慶市聚福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福緣公司)從事返利活動,并委托被告人何某強開發聚福緣網絡平臺。2016年1月26日,聚福緣公司正式成立,羅某、賈某剛、劉·阿某某母等人先后加入公司。
2016年6月26日,聚福緣網絡平臺正式上線,經營模式為“五贏模式”,即公司在全國發展代理商,代理商向公司繳納30萬元加盟費,其中3萬元用現金繳納,27萬元從以后的業績提成和積分返利中扣除;代理商發展實體經營的商家、消費者,所有代理商、商家及消費者需在網絡平臺注冊為會員。
代理商繳納3萬元加盟費可以在聚福緣網絡平臺上獲得30000積分;消費者在加盟商家處消費后,商家需將消費金額的18%向聚福緣網絡平臺報單繳納,消費者獲得消費金額等額積分,商家獲得報單金額等額積分。
聚福緣公司收取所有加盟商家總消費金額的18%后,承諾其中10%按一定的返利值返給積分達到一定數額的會員,4%左右用于給會員的推薦提成,4%左右用于公司運營費用。聚福緣公司每天對會員進行積分返利,直至積分低于300分。
聚福緣公司制定激勵機制鼓勵會員推薦會員、發展下線,代理商可以獲得其代理區域內商家報單總額0.1%-0.3%的提成,獲得其直接發展的商家報單總額3%的提成;商家可以獲得其報單總額0.5%的提成;消費者、商家、代理商推薦商家、代理商均可按一定比例獲得提成。
為攫取非法利益,羅某等人以“鼓勵消費”、“消費返利”的名義,通過網絡宣傳、召開招商會等方式,積極推廣“五贏模式”,要求會員以繳納加盟費或報單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推薦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報單金額為提成或返利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
在實際運營過程中,聚福緣公司違背其宣傳模式,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人為確定返利值導致公司經營模式不可控;鼓勵會員報假單以收取更多費用;公司股東以直接交錢購買積分,發放積分作為工資、福利等方式獲取返利;公司以眾籌為名停止返利;公司以新舊系統更換為名變相鼓勵會員刷單繳費等。
2017年8月底,聚福緣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停止返利。經鑒定,聚福緣公司收取26583名會員資金共計3.14億余元,其中收取商家報單繳款3億余元,收取代理商繳納的加盟費873萬元。
在聚福緣公司運營期間,被告人何某強一直負責網站的日常維護等工作。2016年7月,何某分給何某強3%的股份,由劉·阿某某母代持。經鑒定,何某強在聚福緣公司經營期間非法獲利348477.43元。
南岸區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強伙同他人以提供消費返利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加盟費或者按消費金額繳納18%的費用報單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推薦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報單金額作為提成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巨額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活動,收取參與人員繳納資金累計達3.1億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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