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傳銷窩點是否構成“入戶搶劫”
發布: 2020-06-09 10:32:33 作者: 廖誠偉 來源: 中國法院網

問:朱某等幾人對位于城郊某偏僻自建房內的一處傳銷窩點實施搶劫,該傳銷窩點平時主要用來培養傳銷組織的下線人員及其人員日常生活起居。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戶”是指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住所,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本案中的傳銷窩點位于城郊某偏僻自建房內,平時主要用來培養傳銷組織的下線人員及其人員日常生活起居,屬于上述“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那么是否能認定為“入戶”,則需要分情況討論。情形一:若朱某等人闖入搶劫之時,恰系該窩點的“非營業時間”,比如深夜的休息時間、中午的用餐時間等,應認定為入戶搶劫;情形二:朱某等人闖入搶劫之時,該窩點處于“營業時間”,比如給新人上課洗腦、實施暴力或脅迫手段迫使人員騙錢等,則不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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