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他人錢財 兩傳銷“老總”獲刑
發布: 2020-06-30 10:17:20 作者: 陳雪紅 來源: 中國江西網

兩男子以“自愿連鎖經營”無產品純資本運作方式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他人錢財,直接或間接發展多名下線升級為“老總”。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段某經周某(另案處理)介紹,在貴陽繳納人民幣69800元后加入一名為“自愿連鎖經營”的組織并成為周某萍(另案處理)的直接下線,先后發展了被告人楊某、周某程(已判刑)等為其直接下線,蘭某、楊某晶等人為其間接下線,2013年5月升為老總級別。
2012年年中,被告人楊某經被告人段某介紹,在貴陽繳納人民幣69800元后加入一名為“自愿連鎖經營”的組織并成為段某的直接下線。先后發展了楊某晶、袁某、呂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其直接下線,莫某、易某等人為其間接下線。在傳銷組織中先后擔任經晨、大總管、教育總管、老總等職務,2014年4月升為老總級別。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楊某在宜昌東火車站被抓獲歸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段某在長沙市被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達一百人,被告人楊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達八十人。被告人楊某家屬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楊某組織、領導無產品純資本運作的“自愿連鎖經營”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被告人段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有坦白情節,且繳納了部分罰金,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段某、楊某所犯罪行的性質、全案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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