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QL量化”券商平臺 積極發展下線200多個 一傳銷骨干獲刑
發布: 2021-04-20 10:37:01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馮某自2017年注冊成為QL量化券商平臺會員后,為獲利大肆發展下線會員,經相關部門統計,馮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賬號多達218個,會員層級達到8層。近日,大同市云岡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馮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馮某經其上線孫某推薦,注冊成為QL量化券商平臺會員,進行投資。該平臺要求參加者繳納20美元至90美元注冊金,激活賬號后獲得搶券投資資格,可以購買100美元即人民幣700元整數倍的虛擬券,顯示在會員的USD賬戶內,根據投資額和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分為普通會員、初級外匯經紀人、高級外匯經紀人。
會員收益主要是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其中,動態收益是根據發展的下線人數,按不同比例享受不同層級會員的靜態收益。馮某加入該平臺后,除自己投資外,還通過建立微信群及口頭介紹的方式,宣傳、推廣該平臺,發展下線會員。經司法鑒定,馮某共發展直推下線賬號46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賬號218個,會員層級8層,為該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起到關鍵作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明知QL量化券商平臺為傳銷平臺,為獲取利益而予以宣傳、推廣,積極發展下線,騙取錢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對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馮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馮某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具有“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等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本案中,馮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一百二十人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記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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