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塘寶曾因“團隊計酬”而遭罰款數百萬元,現行獎金制度是否進行了調整?
發布: 2021-07-21 10:32:58 作者: 佚名 來源: 微商電商調研

眾所周知,團隊計酬是傳銷的一種方式,被稱為經營型的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列舉式規定,存在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這三種傳銷方式。但在《刑法修正案(七)》關于傳銷的概念中,只規定了拉人頭和收取入門費的傳銷形式,恰恰沒有規定具有經營內容的團隊計酬的傳銷形式。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后,司法實務對于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是否構成犯罪存在著分歧不一的意見,有的認為仍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而有的則認為不構成犯罪。
不久前,盛塘寶因團隊計酬違法行為而遭到累計三百多萬元的重罰,或許可以成為其中一個典型案例供人探討。那么這個盛塘寶到底是一家怎樣的平臺?相關獎金制度該如何解讀?盛塘寶和美立方有何關聯?盛塘寶旗下產品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現象?

團隊計酬,曾遭重罰
經查,盛塘寶的經營主體為浙江盛塘寶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5日,原名杭州鑫茂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7月才完成更名,負責人和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在那個時候才實現了全方位的轉變),法定代表人錢樂艇(盛塘寶總裁),股東有錢樂艇(大股東)、中科凱達(北京)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據2020年度報告顯示,當時該公司股東們的實繳出資額為750萬元,參保員工人數未知。

現如今,與錢樂艇有關的其他企業現狀如何?錢樂艇本人曾以“贈物禮學”總經理的身份示人,而由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贈物禮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有關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至今未被移除。

而由他投資的寧波北侖維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近年來也是屢遭處罰。

(圖片來源:企查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還有一家名為浙江盛塘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也與盛塘寶關聯密切,事實上,這家公司才是盛塘寶最初的運營主體,當時以“盛塘國際”而聞名。

是時,有資料介紹稱,浙江盛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盛塘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曾用名)從事大健康產業,擁有頂尖的產品專業研發技術團隊,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綠色高效系列產品于一體的新零售企業,采取分享銷售、線下、物流、大數據的方式。

經查,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劉新福,股東有宋星星(大股東,也是盛塘國際的董事長)、劉新福、趙奕人、劉玉興,注冊資本2000萬元,據2019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0元,參保員工為16人。

該公司已于2021年4月13日注銷(注銷原因:決議解散),而在注銷一個月前的2021年3月16日,該公司因團隊計酬類的違法行為,遭到杭州市江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2554189元;二、罰款700000元。決定文書號:杭江市監稽罰處字〔2020〕11號。

經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公示的主要違法事實如下:現查明,當事人(浙江盛塘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起在“盛塘寶”微信公眾號商城銷售小分子蛋白肽、好牙口益生菌等商品。為進行市場推廣,當事人采用代理商的銷售模式,該模式規定如下:
當事人設置了代理商的級別,從低至高分為VIP、一級、官方、總代、聯合創始人、大區經理、董事合伙人,并要求消費者一次性花費990元購買“盛塘寶”商城內任意5盒商品,方可成為VIP。消費者一次性花費3960元購買20盒商品,可成為一級;VIP累計購買滿20盒商品或者推薦5個消費者成為VIP,也可成為一級。消費者一次性花費7920元購買40盒商品,可成為官方;一級累計購買滿30盒商品或者推薦7個消費者成為VIP,也可成為官方。消費者一次性花費15840元購買80盒商品,可成為總代;官方累計購買滿50盒商品或者推薦12個消費者成為VIP,也可成為總代。上述代理商推薦的3個人或者3個團隊分別累計購買滿500盒商品,該代理商可成為聯合創始人;代理商推薦的3個人成為了聯合創始人,代理商可成為大區經理;代理商推薦的3個人成為了大區經理,代理商可成為董事合伙人。
成為上述代理商可獲得如下權益:不同等級的代理商可獲得不同層級的推薦獎金。VIP可獲得2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比如:VIP(A)推薦了VIP(B),VIP(B)推薦了VIP(C),當C以990元購買了5盒商品時,B可獲得200元(40*5)的直接推薦獎金,A可獲得75元(15*5)的間接推薦獎金。一級可獲得3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官方可獲得4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總代可獲得5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聯合創始人可獲得7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大區經理可獲得9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5元/盒、5元/盒)。董事合伙人可獲得10級的推薦獎金(分別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5元/盒、5元/盒、5元/盒)。截至2020年4月24日檢查當日,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2554189元。
綜上所述,該處罰決定書公示了盛塘寶的模式,并將上述帶有團隊計酬性質的獎金制度認定為是不合法規的。
對于團隊計酬,《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第五點曾指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換言之,按照《意見》的定義,事實上是有一種“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即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有業內人士對此指出,“團隊計酬”式傳銷雖然不作為犯罪處理,但不能認為其不違法,“團隊計酬”式傳銷是《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3項明令禁止的傳銷行為之一,意味著從事“團隊計酬”式傳銷會面臨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正確理解“團隊計酬”式傳銷,也有利于分清傳銷違法行為與傳銷犯罪行為的界限,從而能夠避免將傳銷違法行為以傳銷犯罪行為處理。
制度對比,變化幾何
那么在眼下,盛塘寶現行的獎金制度是否發生了改變呢?關于現行模式,據推廣人員阿青(化名)提供的資料顯示如下:

可見,盛塘寶現行的獎金制度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記載的內容從門檻上就出現了一定的變化,但在大方向上似乎變動不大。另外一位推廣人員阿麗(化名)在表述中也對上述制度的真實性表達了認可。
另外還有資料顯示,盛塘寶制度中還出現了“原始股”這個關鍵詞。



眾所周知,投資者只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承擔新三板交易結算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這三個公開市場買賣股票,才不存在詐騙風險,而企業與投資人之間非法進行的所謂的原始股權轉讓、買賣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此類非上市公司違規股權轉讓交易的投資者的權益,難以受到法律保護,在法律上也并沒有原始股的概念。
華美立方,合作現狀
近期,還有一個名為“華美立方”的公眾號也和盛塘寶搭上了關系,該公眾號是于2021年7月6日剛剛完成注冊的,該公眾號自稱是盛塘寶的合作方,有推廣人員聲稱:“盛塘寶控股與華美立方全民創業平臺達成深度戰略合作,強強聯合,將研發、生產、銷售融為一體”。

經查,其賬號主體為重慶華美立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楊小彬,股東有楊小彬(大股東)、鄧曉琴。

眼下,在群名中帶有盛塘寶和美立方字樣的微信群中,又流出了一種新的制度表,這種制度是以用戶消費520元成為VIP而開始的,與盛塘寶現行的模式相差懸殊。



調查發現,這種模式是在“美立方”APP上出現的:

也就是說,目前盛塘寶旗下的產品出現在了兩個平臺上,并且是按照兩套制度去運作的。
在本篇報道中,我們了解到了盛塘寶因為何種違法行為而遭到數百萬元的重罰,在罰款之后,盛塘寶是否對獎金制度進行了調整,在下篇報道中,我們將著重關注的是圍繞著盛塘寶旗下的產品所傳出來的虛假宣傳的亂象,請繼續關注微商電商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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