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資本運作”為名在廣西北海開展傳銷活動男子獲刑
發布: 2021-12-15 11:58:22 作者: 佚名 來源: 斌斌法治課

所謂“資本運作”,是一個傳銷組織,無任何商品或者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以申購份額的形式,要求參加者以繳納人民幣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五級三晉制”的發展模式,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返利或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沈某某于2013年經高某1介紹以投資“資本運作”為名在廣西北海市加入以洪某某為首的廣東茂名體系的傳銷組織后,在北海市銀海區積極開展傳銷活動,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潘某、陳某某、周某芳、鄧某才、鄧某永、鄭某某成為其下線。至案發,沈某某已達老總級別,其傘下人數累計已超過30人且層級超過三級。
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沈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織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沈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沈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沈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沈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沈某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21年11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判決如下:
沈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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