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再罰370萬 成功渡過培訓染疫劫?
發布: 2022-12-16 11:42:21 作者: 佚名 來源: 知識經濟雜志


近日,《知識經濟》雜志在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現,12月1日,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因“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行為”等被罰款70萬元,沒收銷售收入300余萬元,并責令改正。

上海市市監局官網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文件號為“滬市監奉處〔2022〕262022000932 號”。
值得注意的是,奉賢區正是如新集團大中華區創新總部園區所在地,而如新(中國)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就在幾天前,雖然業績在疫情間影響嚴重,但如新(中國)仍然榮登“2021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納稅百強榜”第81位;早在2016年,如新(中國)就以3.94億元的納稅額排名奉賢區第4位,是該區對外招商的明星企業,舉足輕重。

如新榮登“2021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納稅百強榜”。
顯然,一向倡導開放的上海市奉賢區不太可能無緣無故專門拿在地納稅大戶開刀。很多業界專家分析,如新(中國)受此處罰,應該和年初在武漢爆出的培訓染疫事件有關;這種處罰方式,更是與2014年如新遭遇的《人民日報》”三連批”事件大同小異。該專家認為:“表面上,如新(中國)是受到嚴厲處罰了,而實際上該處罰代表著年初的‘染疫事件’就此了結,如新又可以重新出發了。如新再次度過一次公關危機,說明如新的外事公關能力還是非常專業。”
2014年1月15、16、17日,《人民日報》罕見地連發三篇文章,揭露如新公司在國內外涉嫌違規操作、違法經營、非法傳銷等問題,成為如新(中國)史上遭遇的最大公關危機。當時的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在各種負面輿論的壓力下,下令徹查如新在中國各地的違法問題。
鑒于《人民日報》的特殊地位,當時很多業界人士認為如新(中國)將遭遇難以承受的重創,但最終的結果并沒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嚴重。
2014年3月24日,原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如新(中國)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超產品范圍從事直銷、夸大產品功效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其個別銷售人員存在擅自直銷、欺騙及誤導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此,原上海市工商局對如新公司以直銷方式銷售非備案直銷產品的行為,處以沒收違法銷售收入311.4萬元、罰款15萬元的處罰;對如新公司的夸大宣傳行為以及其部分銷售員工的欺騙、誤導宣傳等行為,責令如新公司改正,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原北京市工商局對如新公司6名銷售員工在固定場所之外向顧客推介銷售如新公司產品的行為,處以沒收違法銷售收入136.8萬元、罰款13萬元的處罰。如新(中國)由此化險為夷,在拋棄了服務了25年的原大中華區總裁范家輝之后,迎來了在中國的第二波發展。

原大中華區總裁范家輝在《人民日報》事件后成為如新(中國)第一個“背鍋俠”。
時間來到2022年2月22日,武漢、北京、青島三地官方通報新增新冠肺炎感染情況,部分源頭均指向此前在武漢舉辦的如新經銷商培訓活動。該活動于2月18~20日分別在武漢凱萊熙酒店和江岸區華清園小區舉辦,共66名學員參加,其中24人已離開武漢返回各地,由此引發的疫情傳染了數十人,在當時造成了非常大的恐慌。如新公司堅稱該活動未向公司報備,活動負責人也承認是自行舉辦活動。
如果就事論事,該染疫事件將根據防疫相關規定劃分具體責任進行處理,如新公司的責任有限。
但問題是,如新是一家直銷企業,瞬間就成為網絡輿論批判的對象,對如新的討伐也直接上升到對傳銷的控訴。又是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市場監管總局發文要求全國各地再次協查如新違法經營和涉傳情況。除了對如新公司進行針對性嚴查外,很多地方還發文暫停直銷企業的一切會議培訓報備活動,很多沒有發文的地方也事實暫停了相關報備,對整個行業造成了又一輪打擊。
當時,本刊記者也曾看到某地市場監管系統拿到的協查通報。有負責該項事宜的工作人員無奈地說:“如新在我們省的業績幾乎都沒有了,還有什么好查的呢?”
全國市場監管系統的統一協查,最后很大可能就是形成了本次這份由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知識經濟》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了詳細分析,發現監管機構認定如新(中國)在此案中涉及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違規招募直銷員、違規直銷培訓、虛假宣傳等四個方面的違法問題,并沒有“涉傳”的相關認定。除“違規招募直銷員”和“虛假宣傳”之外,其中兩條都是大部分直銷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其實如新相對來說還算不太嚴重,其原因眾所周知,就是早已不合時宜的《直銷管理條例》。以此類理由處罰,對于必須要為全國協查給出一個交代的如新公司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從處罰的金額認定和時間跨度來看,監管和企業方想必也經歷過很多輪的博弈與妥協。
因此,這次處罰,究竟是如新的失敗還是成功,不好說。但沒有被認定有傳銷問題,對中國直銷行業來說都是一件好事。而在此之前,中國區總裁鄭重成為了如新(中國)的第二個背鍋俠,黯然離職。據說,如新此前的重大外事處理,與中國區的經營管理層無關。但此事發生后,情況似乎已經發生了改變。

原中國區總裁鄭重在武漢培訓染疫事件后成為如新(中國)第二個“背鍋俠”。
本刊將如新涉及本案的四個具體違法情況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01、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
如新(中國)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地的 25個分公司獲批設立直銷分支機構,但這里不包括廣西、江西、新疆和青海等4個省區。監管機構認定,如新(中國)自2019年8 月起,在這4個非直銷批準區域招募并設立見習業務代表的招募流程、準入條件、業務開展模式和計酬方式與在直銷批準區域招募并設立的直銷員實質相同,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的規定,構成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行為。
截至案發,如新(中國)在上述4個非直銷區域共計招募見習業務代表14961人開展經營活動(其中江西分公司5095人,廣西分公司1339人,新疆分公司6899人,青海分公司 1628人),共銷售直銷產品3004978.94元(其中江西246234.37元,廣西81834.85元,新疆2066599.43元,青海610310.29元)。
對于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行為,監管機構鑒于如新(中國)的直銷產品均取得合法資質,但違規直銷持續時間超過1年,且涉案金額較大,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全部300余萬涉案銷售收入,并罰款30萬元。
該處罰書顯示,案發后,如新(中國)已要求上述區域內停止見習業務代表的銷售活動。
02、違規招募直銷員
如新(中國)在采用在線申請及線下申請兩種方式招募直銷員時,通過設置22周歲年齡限制及申請人自我承諾的方式對申請人是否為《直銷管理條例》所限制的七類人進行審核,但未對申請人身份再進行人工二次審核,導致從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違規招募辛**等4人成為直銷員,其身份分別為全日制大學生、公務員、護士、教師。
如新(中國)此行為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一)未滿 18 周歲的人員;(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三)全日制在校學生;(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六)境外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的規定,構成違規招募直銷員的行為。
監管部門認為,鑒于如新(中國)違規招募的直銷員所銷售的產品均取得合法資質,但違規招募直銷員持續時間超過1 年,且違規招募的直銷員包含多種禁止招募的人員,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0萬元整。
03、違規直銷培訓
監管機構認定如新(中國)未在中文官網上提前公示2022 年直銷員的培訓時間、具體地點、內容、人數及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和考試時間、地點、人數等相關內容,違反了《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第十條“直銷企業應于直銷培訓或考試活動7日前將培訓或考試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具體地點、內容、人數及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和考試時間、地點、人數)在直銷企業中文網站上公布”的規定,構成違規直銷培訓行為。
該處罰書顯示,案發后,如新(中國)已將2022年的相關直銷員培訓內容在中文官網予以公示。上述直銷員培訓為當事人自行開展,不收取費用,無違法所得。
監管機構認為,鑒于如新(中國)長期從事直銷經營活動卻落實《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不力,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導致未提前公布的直銷培訓內容眾多,依據《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進行直銷培訓,違反《直銷管理條例》或本辦法的,以及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培訓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和《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0萬元。
04、虛假宣傳
監管機構認定,為提高產品銷量,如新(中國)于 2021 年 6月19日在其自行運營的名為“如新V人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名為《糖化危機!請查收這份糖化自救指南》的微信推文,該文宣傳的“逆境植萃元組分最高可抑制42%糖化物(AGEs)產生”“同時能夠有效抑制氧化應激反應”等內容依據為國外實驗室針對國外所銷售的含有逆境植萃元的產品所做的實驗,但在中國未對上述產品進行過實驗,且當事人在國外和在中國銷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產品僅名稱相同,配方并不完全相同。
監管機構認為如新(中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如新(中國)于2022年6月28日將該微信推文刪除,監管機構認定期間所銷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產品共14種,銷售量為1325530件,銷售額為201052246.98元。
監管機構認為,鑒于直銷企業推銷方式主要依靠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介紹,涉案微信文章對于直銷企業增加銷量的作用有限,宣傳內容也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且該行為系如新(中國)在本案調查期間主動供述,屬于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20萬元。
綜合上述四大違法問題,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沒收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全部涉案300余萬元銷售收入,罰款70萬元,并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奉賢區市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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