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參與或者組織傳銷活動會面臨哪些法律后果?
發布: 2023-02-02 12:10:54 作者: 佚名 來源: 央視網

一年又一年,“傳銷”二字以不同的面貌出現在新聞里。梳理傳銷的發展脈絡,會發現它已經不再是大眾印象中隱秘角落的人身拘禁,而是搖身一變,注入了“虛擬貨幣”“股權投資”等“高大上”的概念。
從控制人身自由到洗腦和精神控制,再到以互聯網金融、商業運作的面目出現,各種所謂的服務加盟代理商紛紛冒頭,人身控制性下降,精神依戀性提升,傳銷也在隨著時代發展“迭代升級”。
在不斷的“改頭換面”中,傳銷的本質究竟是什么?打擊傳銷的必要性何在?經濟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時方接受了央視網記者采訪。
央視網記者:傳銷的本質是什么?怎樣區分銷售和傳銷?
時方:傳銷本質上是一種龐氏騙局,通俗來講就是“拆東墻補西墻、空手套白狼”,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騙取各種形式的入門費,包括加盟費、代理費,商品采購費,以后加入者的資金彌補前期參與人投資回報。傳銷呈現金字塔狀結構,所以我們也稱為金字塔騙局。
金字塔結構需要通過不斷地發展下線,有清晰的代理人層級,依靠下級不斷給上級供血,它的目的就是將人員吸收進來收取人頭費用,沒有實質的經營收益來源。而正常經營者、代理者,是靠自己的業績來提成。
央視網記者:都是通過擴大銷售面賺取提成,傳銷和社交電商的區別是什么?
時方:社交電商是符合市場規律的正當的交易行為。社交電商或者說微商通過銷售業績來獲取提成和收益,是以真實的商品經營活動為基礎,通過擴大經營銷售的規模來獲取收益,面向的是具有真實使用需求的商品客戶。
而傳銷活動是假借商品銷售商品經營之名行詐騙之實,價格嚴重違背市場經濟交易規律,甚至不具有真實商品交易內容。這是兩者的一個區別。
央視網記者:傳銷剛出現時并沒有被定義為犯罪,后來為什么在刑法中專門規定了組織領導營銷活動罪?
時方:傳銷具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中也稱為法益侵害性,它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
傳統的詐騙犯罪侵害的是獨立個體的個人財產,但是傳銷活動侵害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結構,它的影響范圍不限于一城一地。這種規模的虛假運行結構,也會干擾市場經濟合乎規律的發展。
很多傳銷會導致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親人之間反目成仇,這也給社會治理增加了不穩定因素。
所以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當中,專門規定了組織領導營銷活動罪予以單獨規制,將具有詐騙屬性的傳銷活動作為犯罪認定。
央視網記者:參與或者組織傳銷活動會面臨哪些法律后果?
時方:要看它是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傳銷,還是觸犯《刑法》的傳銷,根據不同情況區分法律后果。二者最大的區別是是否具有真實的銷售交易內容。
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傳銷具有真實銷售內容,只是以金字塔結構的模式運營,目的并非是要騙取參與者的錢財,本質上并非詐騙,所以《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刑法規定的傳銷,不具有任何真實的實體交易的內容,它的本質是一種詐騙行為,所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組織領導營銷活動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央視網記者:普通人如何避免陷入傳銷陷阱?
時方: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達,傳銷活動也在“迭代更新”,迷惑性、隱蔽性不斷提升。
從個人的角度而言,要避免不勞而獲的心理,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相信低投入高回報的投資宣傳,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運行環境下,輕輕松松一夜暴富,可能性幾乎為零,還是秉持勤勞致富的心態,才能避免陷入傳銷的陷阱。
對執法、司法機關而言,還是要加大對于傳銷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減少這種違法犯罪活動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的生存空間。近年來反詐APP的普及,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打擊效果不斷提升,對于傳銷我們也可以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比如可以通過對于涉傳銷風險的公司有效地識別登記,提示潛在的被害人,起到防范傳銷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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